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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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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五、解析 (一)爭點分析 本案有兩個爭點值得大家一起動動腦,思考一下: 1.問題一 先說明第一個算是「前提要件」的問題:「讓與擔保」和「借名登記」有沒有併存的可能呢? 老實說,這兩種契約乍看之下,還真有點類似,兩者都帶有「醉翁之意不在酒」的特徵,也就是~當事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之目的,都不在於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 回到「讓與擔保」及「借名登記」的區辨。 由是可知,在「讓與擔保」,即便債務人可能仍希望將來順利清償債務,以取回標的物所有權;但如果天不從人願,債務人還不出錢來,那麼,由債權人終局地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以清償債務,不算是違反債務人之真意。 反觀「借名登記」,既然只是「借用」他人的名義,雙方當事人應該都清楚地認知到~借名人沒有讓出名人終局、確定地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意思。 單就此點而言,即可看出「讓與擔保」和「借名登記」之目的確實是背道而馳、互不相容的。 2.問題二 知道了以上的區別,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解釋及認定當事人之真意,也就是:當初甲將A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時,兩造間的認知及合意究竟是「讓與擔保」?還是「借名登記」? (待續)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讓與擔保、爭點分析、物原所有人、債權人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52.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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