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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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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單單是看到這樣的標題,應該夠「吸睛」了吧? 什麼是「借名登記契約」?這個大家都懂,而且,應該聽到很煩了吧? 這兩個契約類型的基本概念,都弄清楚了,接著來看看何以這兩種看似不相干的契約,竟會「攪在一起」? 先將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132號判決事實,簡要整理如下: 一、原告甲之主張 甲積欠乙117萬元,無力清償。甲雖有A房地,但其上已有抵押權之設定,擔保之債權額為600多萬元;還有,或許是因為甲的信用不佳,甲擔心若由其出面以A房地抵押借款,銀行不會願意借款。 甲認為其與乙之間所成立的契約實乃「借名登記契約」及「委任契約」,也就是甲將A房地登記予乙之名下,並委任乙向銀行借款,用以清償甲的債務。 二、被告乙之答辯 乙的答辯很簡單:甲、乙間就是單純的買賣A房地之契約,至多附有「買回條款」,不是什麼「借名登記」。 三、地院與高院看法 那~法院怎麼看呢? 四、最高法院看法 鑑於最高法院是法律審,當然只會、也只能審查高院就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的判斷,是否正確。
由上述說明可知,讓與擔保與借名登記,性質上難以相容,應無併存之可能。是以,地院及高院均認甲、乙間之契約關係乃借名登記及讓與擔保之混合契約,實有違誤之處,故而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待續)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讓與擔保、法律效力、登記契約、抵押借款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51.第三人反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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