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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第三人反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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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最後附帶提一下「獨立第三人反訴」。 這又是什麼呢? 咱們將【例二】改編一下:假設乙公司僅將次承攬人丙列為反訴被告,主張因丙之施工品質不佳,害得乙公司須對甲負修補瑕疵及損害賠償責任等,故而以丙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可不可以呢? 可想而知的,保守派的民訴法學者,絕對是認為這已經超出法規範圍太多;而且,乙大可以另行對丙提起訴訟,為什麼一定要在本件訴訟程序,湊這個熱鬧呢? 但是,對於總是走在時代尖端的「前衛派」民訴法學者來說,什麼都可以闡明了,這種小變化,真的不算什麼啦! 詳細的說明,請參見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二冊)。就先報告到此為止。(全文完) |
關鍵詞 | 承攬人、獨立第三人反訴、民訴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50.第三人反訴 (3) |
該期刊-下一篇 | 52.借名登記 vs. 讓與擔保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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