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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第三人反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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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各位不妨假想自己是穿著藍色法袍的法官,這兩個案子,如要裁定駁回【例一】之丙公司對乙之反訴、【例二】之乙公司對丙之反訴,會不會覺得有些難以下筆呢? 民訴法第259條規定:反訴之被告不限於本訴原告,亦得將「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一併列為反訴之共同被告,學說稱之為「第三人反訴」,這是89年民訴法修正時,才正式為法律所承認的。 既然如此,即便這個「第三人」與本訴原告間之訴訟關係,沒有緊密到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但只要符合上述立法目的,何以必須這麼死板的將該第三人拒於門外呢? 綜上,儘管這個「第三人」不符合民訴法第259條所要求之「合一確定」,但可以完美地該當其它要求,那麼,別當個匠氣十足的法官。有擔當一點,就准了吧! 請回頭看看第一篇貼文的【例一】。 最高法院將乙定位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很顯然的,最高法院也承認甲、乙間的訴訟關係,實不合於民訴法第259條之「合一確定」的要求。 但是,這很重要嗎? 最高法院說:甲、乙間負有連帶債務,本件訴訟之本訴與反訴,都在審理同一工程糾紛,可見甲對丙所提起的本訴,與丙對甲、乙提起之反訴,攻擊防禦方法是相互牽連的。 所以,丙公司將乙併列為反訴共同被告,應予准許。 |
關鍵詞 | 第三人反訴、第三人、台抗字、裁定事實、民訴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49.第三人反訴 (2) |
該期刊-下一篇 | 51.第三人反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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