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49.第三人反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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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回到【例一】及【例二】。 正因為連帶債務人間那種有點黏、又不會太黏的訴訟關係,若說是符合民訴法第259條所要求之「合一確定」,實在有點牽強。 至於【例二】的反訴,爭議更大! 可是,甲乙、乙丙之承攬契約,是兩個獨立的契約,不因為都關係著同一工程,而使得乙對甲所主張之訴訟標的(報酬給付請求權)與乙對丙所主張之訴訟標的(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法院就此所為判斷有合一確定必要。 因此,不論是【例一】或【例二】,都不符合民訴法第259條規定。 這麼說來,法院應將【例一】的反訴被告乙、【例二】的反訴被告丙,裁定駁回囉? |
關鍵詞 | 第三人反訴、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裁定駁回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48.第三人反訴 (1) |
該期刊-下一篇 | 50.第三人反訴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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