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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9.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親子事件:

(一) 親子訴訟事件:

同樣的,比照「婚姻事件」的模式,別管家事事件法第3條怎麼分類,先把和親子關係有關的訴訟事件找出來,其中重要者有:
1. 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2.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3.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4. 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5. 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其中比較麻煩是和「收養」有關的事件。

之所以說它是個「麻煩」,倒不是在概念上有多麼難理解,只是民法的規定可說是東一條、西一條的,很難記!
不過呢,所幸就各位關心的國考來說,「收養」事件比較不常出現,真是阿彌陀佛,謝天謝地!
所以,接下來討論的焦點會集中在前面提到的第1、2、4事件,第3、5事件就略而不談了。

喔,附帶一提的是~因「收養」所生家事事件,可是從甲類到戊類,都看得到它的身影。
誠如前面所提到的,這些事件究竟指稱的是民法哪一條規定?實在不好記!
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四冊)」第295頁以下有個表格的整理,希望有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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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第1、2、4事件。
比較常考的「親子訴訟事件」是~在什麼樣的情形下,應該提起哪一種訴訟?
其中又以「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與「(強制)認領子女訴訟」、「否認子女之訴」之間的區隔,最常躍上國考版面。

如果各位在讀完身分法教科書後,腦子像是纏繞難解的線團,那麼,李老師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四冊)」第555頁以下所提供的另一種思考脈胳,非常有幫助喔!不妨參考看看。

簡要的說,第1、2、4事件應該依「該子女是否已受婚生推定」而為區別:

1.如果已受婚生推定,基本上,妳 (你) 的思考焦點應該放在「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提訴期間之限制等等。

2. 如果沒有受婚生推定,那就比較有變化了:
(1) 如果子女主張生父已有撫育的事實,足以發生認領的效力,但生父(或其繼承人)否認,那麼有爭執的當事人應該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2) 如果生父對子女不聞不問,那麼子女可以對其提起「(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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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將這三類事件綁在一起,道理和婚姻訴訟事件一樣。

不妨瞧瞧家事事件法第69條規定:第56、57條規定為「本章之事件」(亦即親子訴訟事件)所準用。
依此,前兩篇貼文曾經談過的三個非常重要的規定,同樣也適用於親子訴訟事件,包括:

1. 強制合併:
經準用第56條規定的結果是~同一親子關係,不管是兩造爭執有無受婚生推定、有無撫育的事實、有無血緣關係存在……,反正呢,同一子女與父母間關於親子關係的爭執,必須利用同一訴訟合併提起。

2.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擴張:
經準用第57條規定的結果則是~如果沒有依第56條規定合併提起,將來在「同一當事人」間,不得再作爭執。
不過,再次提醒各位的是~本條所定既判力客觀範圍的擴張,僅適用於同一當事人間喔!
上一篇貼文已經說明過了,也可以參見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四冊)」第392頁以下的說明。

3.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至於家事事件法第48條所定確定判決之「對世效」,也就是既判力主觀範圍的擴張,這個條文所在位置是家事訴訟程序之「通則」,所以可適用於親子訴訟事件。

要注意的是本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例外可以不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之人。

關鍵詞 家事事件法、婚姻事件、親子訴訟、認領子女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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