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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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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一、親子事件: (一) 親子訴訟事件: 同樣的,比照「婚姻事件」的模式,別管家事事件法第3條怎麼分類,先把和親子關係有關的訴訟事件找出來,其中重要者有: 其中比較麻煩是和「收養」有關的事件。 之所以說它是個「麻煩」,倒不是在概念上有多麼難理解,只是民法的規定可說是東一條、西一條的,很難記! 喔,附帶一提的是~因「收養」所生家事事件,可是從甲類到戊類,都看得到它的身影。 回到第1、2、4事件。 如果各位在讀完身分法教科書後,腦子像是纏繞難解的線團,那麼,李老師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四冊)」第555頁以下所提供的另一種思考脈胳,非常有幫助喔!不妨參考看看。 簡要的說,第1、2、4事件應該依「該子女是否已受婚生推定」而為區別: 1.如果已受婚生推定,基本上,妳 (你) 的思考焦點應該放在「否認子女之訴」的當事人適格、提訴期間之限制等等。 2. 如果沒有受婚生推定,那就比較有變化了: (2) 如果生父對子女不聞不問,那麼子女可以對其提起「(強制)認領子女之訴」。 之所以將這三類事件綁在一起,道理和婚姻訴訟事件一樣。 不妨瞧瞧家事事件法第69條規定:第56、57條規定為「本章之事件」(亦即親子訴訟事件)所準用。 1. 強制合併: 2. 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擴張: 3.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 要注意的是本條第1項第2、3款所定例外可以不受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拘束之人。 |
關鍵詞 | 家事事件法、婚姻事件、親子訴訟、認領子女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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