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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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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二) 婚姻關係之財產事件: 上一篇貼文所指出的三種婚姻訴訟事件,都是以身分關係為核心。 丙類事件也同屬家事訴訟事件。 所以,於婚姻訴訟事件,如果當事人除了婚姻關係的爭執外,還併同提出丙類事件所定的財產請求,家事事件法可是展開雙臂,歡迎當事人把婚姻關係裏的種種不愉快,一次、全部,告進法院。 (三) 婚姻訴訟&婚姻非訟事件: 這種情形,稍稍「複雜」一點點,但也實在稱不上困難。 當事人在提起前述 (一) 所提到的三種婚姻訴訟事件時,極有可能合併提起戊類事件第1~5款所定者,像是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請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戊類事件的第1、5款規定,都是財產給付,只要和未成年子女無關(這兒僅先探討於婚姻關係,夫或妻對他方之財產請求),均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因此,除了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關於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之「給付方式」,法院不受聲請人之聲明的拘束外,其餘者,包括請求的金額(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請求金額的拘束,家事法第99條)、應適用之程序法理,都與訴訟事件相去無幾。 接著談到統合處理。 不管是起訴時即合併提起戊類事件之請求,或者起訴後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也不複雜,因為~儘管戊類事件被定位為家事非訟事件,但這些事件的合併請求,都與婚姻關係有一定的關聯性,肯定符合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所要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 當事人一併提起婚姻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後,法院於審理時,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6項規定,仍應適用各自原應適用的程序法理;只要記得在裁判的時候,依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判決」為之即可。 經過這樣整理,是不是覺得~其實,「家事事件法」也不過如此而已,沒什麼難的! |
關鍵詞 | 家事事件法、婚姻訴訟事件、婚姻關係、財產爭訟、家事訴訟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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