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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8.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二) 婚姻關係之財產事件:

上一篇貼文所指出的三種婚姻訴訟事件,都是以身分關係為核心。
在此基礎上,再來加點變化~因為婚姻關係而生的財產爭訟,像是丙類事件的第1~3款事件。

丙類事件也同屬家事訴訟事件。
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規定:家事訴訟+家事訴訟,不管是於起訴時即合併請求(也就是「訴之客觀合併」),或者起訴後始追加其他家事訴訟事件的請求(或由被告提起反請求),家事事件法幾乎沒有設定什麼限制,看倌們請隨意!

所以,於婚姻訴訟事件,如果當事人除了婚姻關係的爭執外,還併同提出丙類事件所定的財產請求,家事事件法可是展開雙臂,歡迎當事人把婚姻關係裏的種種不愉快,一次、全部,告進法院。
這種程度的統合處理是簡單的!

(三) 婚姻訴訟&婚姻非訟事件:

這種情形,稍稍「複雜」一點點,但也實在稱不上困難。

當事人在提起前述 (一) 所提到的三種婚姻訴訟事件時,極有可能合併提起戊類事件第1~5款所定者,像是裁判離婚+請求贍養費;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請求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戊類事件的第1、5款規定,都是財產給付,只要和未成年子女無關(這兒僅先探討於婚姻關係,夫或妻對他方之財產請求),均屬當事人得處分之事項。
所以啊,這兩類事件均是包裹著「非訟事件」的外衣,骨子裏全是「訴訟事件」。

因此,除了依家事事件法第100條規定,關於贍養費和家庭生活費用之「給付方式」,法院不受聲請人之聲明的拘束外,其餘者,包括請求的金額(法院應受當事人聲明請求金額的拘束,家事法第99條)、應適用之程序法理,都與訴訟事件相去無幾。

接著談到統合處理。

不管是起訴時即合併提起戊類事件之請求,或者起訴後始追加或提起反請求,也不複雜,因為~儘管戊類事件被定位為家事非訟事件,但這些事件的合併請求,都與婚姻關係有一定的關聯性,肯定符合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所要求的「基礎事實相牽連」。

當事人一併提起婚姻訴訟事件+婚姻非訟事件後,法院於審理時,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6項規定,仍應適用各自原應適用的程序法理;只要記得在裁判的時候,依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判決」為之即可。

經過這樣整理,是不是覺得~其實,「家事事件法」也不過如此而已,沒什麼難的!

關鍵詞 家事事件法、婚姻訴訟事件、婚姻關係、財產爭訟、家事訴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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