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46.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1)
|
---|---|
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教科書」和「上課教材」,應不應該有所區別? 為什麼要書上寫一套、課堂上又教另一套呢? 不過呢,來到補習班上課的同學,固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故事,但應該都有著以下的共同點:各位都是以國考為目標,而且應該是已經進入臨場上陣前的準備階段,而不是剛剛接觸法律的初學者。 應該是這樣吧?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那麼,我的教學內容自然不能按著教科書的步調。 舖了這麼久「梗」,這就以家事事件法作個示範。 認識李老師的「老朋友」們都知道~「身分法」從不是我的最愛。 可是,到了程序法,「家事事件法」是絕對不能略過的。 可當我提起筆寫第一個字時,還是停了下來~~要怎麼寫呢? 先「揷播」一則小故事。 解題,嗯,我喜歡! 寫完之後,在寫自序的時候,我是這樣寫下自己心裏最真實的心聲:「家事事件法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如果您也有同樣的感受,那麼,這本小書將家事事件法重新梳理後的體系架構,希望能帶著您從家事事件法的一團迷霧裏走出來。」 這本解題書推出時,高點出版的小編十分盡責的在臉書專頁上,幫李老師打打廣告。 哇!不得了了!竟然引來了網友不滿的留言,大意是:家事事件法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這就是貴出版社對家事事件法的評價嗎?是否對立法者太不尊重了? 我看到了留言,立刻站出來澄清:「別激動!別激動!這和高點出版無關!那是我寫的,小編只不過是引用我的文字而已。而且,絕對沒有對立法者不敬的意思,不過是表達我的看法而已。」 寫這段故事,不過是想說:家事事件法,真的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啊! 各位只要看看家事事件法第3條就家事事件所作的分類,再對照第37條以下的章節編排,不難發現前面的分類和後面的體例,完全無關,也難怪李老師對於這套法典的邏輯,非常不以為然。 在寫「民事訴訟法(第四冊)」(元照出版)時,儘管不是完全按照法典的章節撰寫,但誠如前一篇貼文所寫的,教科書是為初學者所寫的,我既不想標新立異、更不想和各位的學校師長所教內容太不一樣,否則,這本小書在提供任何幫助之前,恐怕會先讓各位抓狂! 不過呢,來到了「民事訴訟法全修班課程」,我可就不客氣囉!完全按照自己的心得、體會,重新詮釋家事事件法。 一、家事事件的重新分類: 別緊張!李老師可不是想說服各位全部打掉重練,只是提出我的觀察而已。 不過,就像我在課堂上所說的:如果各位至今不曾讀過任一本家事事件法的教科書,請立刻按下暫停鍵(這就是線上課程的好處)。 讀完了教科書,有了基本概念,接著再來看看李老師的「獨家秘笈」吧! 首先,對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與第37條以下的規定,我想~應該就家事事件重新作個分類:第一是「婚姻事件」、其二是「親子事件」、其三是「扶養事件」。 同時呢,這三類也是國考命中率最高的家事事件。 |
關鍵詞 | 家事事件法、身分法、民事訴訟法、財產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45.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4) |
該期刊-下一篇 | 47.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2)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