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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6.親愛的,我把家事事件法變簡單了! (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教科書」和「上課教材」,應不應該有所區別?
這是經常穿梭在我的腦細胞之間的問題。
經過這麼些年的「實戰經驗」,包括在補習班教課、包括寫了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小書群,我的心得是:這是一定要的!

為什麼要書上寫一套、課堂上又教另一套呢?
誠如李老師總是嘮嘮叨叨的提醒同學:不管是哪一個科目,帶妳 (你) 認識這門學科的第一本書,一定要選一本好的教科書。
那些看似「廢話」、「充篇幅」的立法歷程、目的等等的說明,為的正是建立正確及紮實的思考基礎。
有了這些思考基礎,即便是在國考的考場裏,看到一則從沒想過的問題,或者將來執業時遇到一個不曾討論過的爭議,才能寫出言之有物的答案、才能讓客戶放心的將案件交給妳 (你)。
所以,可別小瞧教科書裏這些看起來不痛不癢、可有可無的法條背景說明。

不過呢,來到補習班上課的同學,固然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故事,但應該都有著以下的共同點:各位都是以國考為目標,而且應該是已經進入臨場上陣前的準備階段,而不是剛剛接觸法律的初學者。

應該是這樣吧?

如果我的理解沒有錯,那麼,我的教學內容自然不能按著教科書的步調。
理由很簡單:教科書是為初學者而寫的;而補習班的教學內容,應該是為即將上戰場的考生們,重新設計,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把考生們所學所知「組裝」妥當,讓各位信心滿滿的進入考場。

舖了這麼久「梗」,這就以家事事件法作個示範。

認識李老師的「老朋友」們都知道~「身分法」從不是我的最愛。
除了「民法入門」和「民法基礎五講」這兩本小書有收納身分法之外,在元照出版的「民法四書」,硬生生的在寫完「民法物權」後,就此打住。
許多支持和肯定我的讀者們,時不時來信詢問李老師有沒有計畫、或者至少有個念頭,寫寫身分法?
老實說,從沒有這樣的打算。

可是,到了程序法,「家事事件法」是絕對不能略過的。
因此,在寫完「民事訴訟法」之後,筆也不停的繼續寫「家事事件法」。

可當我提起筆寫第一個字時,還是停了下來~~要怎麼寫呢?
如果按照法條順序及法典章節來寫,這樣的寫法,連我自己都看不下去。
---

先「揷播」一則小故事。

解題,嗯,我喜歡!
除了民法(財產法)之外,我還寫了一本由高點出版的「民事訴訟法解題書」,裏頭可是把家事事件法的考題,一起寫好!寫到滿!

寫完之後,在寫自序的時候,我是這樣寫下自己心裏最真實的心聲:「家事事件法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如果您也有同樣的感受,那麼,這本小書將家事事件法重新梳理後的體系架構,希望能帶著您從家事事件法的一團迷霧裏走出來。」

這本解題書推出時,高點出版的小編十分盡責的在臉書專頁上,幫李老師打打廣告。
廣告詞該怎麼寫呢?
小編引用了李老師所寫的自序,就是前面提到的那一段。

哇!不得了了!竟然引來了網友不滿的留言,大意是:家事事件法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這就是貴出版社對家事事件法的評價嗎?是否對立法者太不尊重了?

我看到了留言,立刻站出來澄清:「別激動!別激動!這和高點出版無關!那是我寫的,小編只不過是引用我的文字而已。而且,絕對沒有對立法者不敬的意思,不過是表達我的看法而已。」

寫這段故事,不過是想說:家事事件法,真的是套邏輯混亂的法律啊!

各位只要看看家事事件法第3條就家事事件所作的分類,再對照第37條以下的章節編排,不難發現前面的分類和後面的體例,完全無關,也難怪李老師對於這套法典的邏輯,非常不以為然。

在寫「民事訴訟法(第四冊)」(元照出版)時,儘管不是完全按照法典的章節撰寫,但誠如前一篇貼文所寫的,教科書是為初學者所寫的,我既不想標新立異、更不想和各位的學校師長所教內容太不一樣,否則,這本小書在提供任何幫助之前,恐怕會先讓各位抓狂!

不過呢,來到了「民事訴訟法全修班課程」,我可就不客氣囉!完全按照自己的心得、體會,重新詮釋家事事件法。

一、家事事件的重新分類:

別緊張!李老師可不是想說服各位全部打掉重練,只是提出我的觀察而已。

不過,就像我在課堂上所說的:如果各位至今不曾讀過任一本家事事件法的教科書,請立刻按下暫停鍵(這就是線上課程的好處)。
李老師所寫的「家事事件法」(在元照出版的「民事訴訟法(第四冊)」,化繁為簡的寫法,可以幫各位省些時間和力氣,希望大家會喜歡。

讀完了教科書,有了基本概念,接著再來看看李老師的「獨家秘笈」吧!

首先,對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與第37條以下的規定,我想~應該就家事事件重新作個分類:第一是「婚姻事件」、其二是「親子事件」、其三是「扶養事件」。

同時呢,這三類也是國考命中率最高的家事事件。

關鍵詞 家事事件法、身分法、民事訴訟法、財產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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