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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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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好了,接下來寫第二段。 「(二) 乙乃無權處分人,惟丁不符善意受讓之要件: 1.按甲將A鐘出借並交付予乙。後因A鐘故障,乙乃將之交付予丙修繕,到此為止,A鐘之所有權仍屬於甲所有;惟因乙執有維修單,是為間接占有人而有公示原則的外觀。乙未經所有人甲之同意或授權,向丁偽稱自己乃A鐘之所有權人,並以自己之名義將A鐘出售予丁,乙、丁間之買賣契約固不因乙無處分權而影響其效力,但該讓與A鐘所有權之行為則為無權處分。」 以上這一段是在說明:就乙、丁間的法律關係來說,已該當第1個要件~乙雖不是A鐘的權利人,卻是間接占有人,且乙以自己之名義將A鐘所有權讓與丁,係屬無權處分。 寫到這兒,忍不住笑了出來。 這樣的寫法,當然沒有錯,但遺漏了好幾個重點,像是:沒有說明乙享有公示原則的外觀、也沒有寫到乙是以自己之名義,所以構成無權處分。 第1個要件寫完了,接下來,想必聰明的各位會依此類推吧? 第2段比較單純,題目已經告訴我們:丁是善意的,故符合善意受讓的第2個要件。 至於第3段,就是前面提到可以作點文章的地方。 第4段才是得分關鍵。 現在來示範最為關鍵的第4個要件,該怎麼寫: 「4. 丁未受「交付」,故不符善意受讓之要件: 本段所涉及的理論,應該不需要在這兒說明了吧? |
關鍵詞 | 法律寫作、無權處分人、請求權基礎、交付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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