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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3.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2)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一、第一階段之請求權基礎檢查寫作法

第一段=大前提,要開宗明義的寫出請求權基礎。
這個原則,從前一系列貼文即已一再提及,千萬不要忘了!

經過前面的分析,知道第一階段的法律關係之關鍵點是:丁符不符合善意受讓的要件,因此,第一段的寫法,很簡單。以下寫法,供各位參考。

「一、丁因不符善意受讓要件而未取得A鐘所有權,茲析述理由如下:
(一) 按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動產物權之善意受讓之要件,包括如下數端:
1. 讓與人雖無處分之權限,但有公示原則所要求之權利外觀。
2. 受讓人須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非真正權利人。
3. 讓與人和受讓人間須有法律行為存在。
4. 受讓人須已受動產之交付。其中所謂「交付」,依民法第948條第2項規定,如讓與人係以「占有改定」而為交付者,則以受讓人於受現實交付時仍為善意者為限,始得主張善意受讓;又,本條項規定並未將「指示交付」排除在外。」

第一段在寫著請求權基礎時,不需要每一個構成要件都詳細的解說,否則肯定寫不完;只須針對本題的考點,解說某一個或某幾個關鍵的考點即可。

本題的關鍵是第4個要件,前已多次提及,所以在分析第4個要件時,應該多寫一點、寫清楚些。
當然,承上一篇貼文的分析,如果有時間,也可以就第3個要件作點解說,但我怕時間不夠,所以在第一段先暫且略過,而在第二段作事實與構成要件的涵攝時,再來寫這個考點。

就醬!
不困難吧?

關鍵詞 民法、法律寫作、請求權基礎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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