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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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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法律寫作的學習,不能只談些原理原則,必須來點實戰練習! 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始前,A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A鐘交由丙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維修單與乙,作為維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惟該鐘目前由鐘錶師傅丙維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A鐘所有權讓與於丁,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維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不知。 為什麼在這麼多題目裏,選了一則物權的考題呢? 題目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鐘? 知道在問什麼了,回頭看看本則冗長的事實,應該不難看出,這則題目的考點是「善意受讓」。 還記得在上系列貼文介紹「請求權基礎檢查法」時提過:這套寫作格式,看起來很跳 tone,第一段就必須寫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結論。 本題事實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 乙、丁及甲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難:乙乃無權處分甲所有的A鐘,而丁可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呢?如果不可以,問題出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哪一個要件呢? 善意取得有四大要件:
很明顯的,本題是在考第4個要件。當然啦,如果妳(你)也看出來第3個要件,有點問題,自是更好。 原本呢,民法第948條第2項只將「占有改有」排除在外,所以乙、丁間用了「指示交付」,還是可以符合第4個「交付」要件。 附帶說一下,第3個要件有什麼問題呢? Well….. 有人說不行、也有人說可以。 說「可以的」呢,理由是這樣的:受讓人雖可主張善意受讓,但終究要依不當得利將所有權返還予讓與人,可是,讓與人又不是真正權利人,不適合享有這樣的請求權,於是真正所有權人又可以依不當得利直接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所有權…… 這段文字,很熟吧?這就是「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好了!第一階段,也就是到「丁」為止,A鐘所有權的歸屬,應該很清楚了吧! |
關鍵詞 | 民法、法律寫作、請求權基礎、三段式論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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