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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2.法律寫作格式示範-從民法開始練起 (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法律寫作的學習,不能只談些原理原則,必須來點實戰練習!
所以,上一系列貼文說明了「請求權基礎檢查法」及「三段式論法」的寫作格式,這就來以一則110年臺大法研所考題作個練習。
──

甲應好友乙之請託,將其A古董鐘出借與乙,使之能作為中古文物展之其中一項展品。但因展期開始前,A鐘突然發生故障不能有效運作,乙便將A鐘交由丙修理,丙於收受該鐘後交付一張維修單與乙,作為維修之憑證。數日後,乙因股市突然大跌而有資金需求,故向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丁表示其為A鐘所有人,惟該鐘目前由鐘錶師傅丙維修中,其願將之出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A鐘所有權讓與於丁,丁表示同意後,乙便將A鐘之維修單交付與丁,使丁能夠向丙領回該鐘。惟系爭買賣契約與返還請求權之讓與,自始即具有無效事由,但其情為乙、丁所不知。
丁於自認取得對A鐘之返還請求權後,復對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戊表示願將該A鐘出賣,並以讓與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之方式,將A鐘讓與於戊,戊表示同意後,丁即將A鐘之維修單交付與戊。
試問:若於戊憑該維修單向丙領回A鐘前,甲偶然發現A鐘現為丙所占有,甲得否對丙請求返還A鐘?
──

為什麼在這麼多題目裏,選了一則物權的考題呢?
因為啊,債法的題目,尤其是侵權行為,大家都很厲害,寫來得心應手;可一旦換成物權法題目,可就顯得彆扭,內容寫得顛三倒四。所以,以這則相當不錯的物權法考題,和各位一起練習看看。

題目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A鐘?
咱們來「翻譯」一下,用白話一點的方式說,這個問題就是在問:甲還是A鐘的所有權人嗎?
何以如此呢?
因為~甲若已非A鐘的所有權人,當然不能請求丙返還;反之,如果甲仍是所有權人,自可以合法有據的請求丙交還A鐘。

知道在問什麼了,回頭看看本則冗長的事實,應該不難看出,這則題目的考點是「善意受讓」。

還記得在上系列貼文介紹「請求權基礎檢查法」時提過:這套寫作格式,看起來很跳 tone,第一段就必須寫出請求權基礎、也就是結論。
這……這也太「逆向操作」了吧?
可是,李老師在貼文裏也說明了:其實沒有這麼跳 tone,因為各位本應該一邊念著題目、一邊畫著圖,題目念完了,圖也畫好了,答案或結論也~呼出欲出了。

本題事實可以分成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乙將A鐘出賣並讓與予丁;
第二階段則是丁又將A鐘出賣並讓與予戊。
最後戊是否取得A鐘所有權,須視丁有沒有取得所有權而定。
所以,先從第一階段開始思考吧。

一、第一階段

乙、丁及甲之間的法律關係,不難:乙乃無權處分甲所有的A鐘,而丁可不可以主張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呢?如果不可以,問題出在不符合善意取得的哪一個要件呢?

善意取得有四大要件:

  1. 讓與人雖無讓與權限,但有公示原則外觀(亦即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或動產占有人)。
  2. 受讓人善意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
  3. 讓與人和受讓人間有法律行為存在。
  4. 受讓人已受動產之交付或辦妥不動產登記。

很明顯的,本題是在考第4個要件。當然啦,如果妳(你)也看出來第3個要件,有點問題,自是更好。

原本呢,民法第948條第2項只將「占有改有」排除在外,所以乙、丁間用了「指示交付」,還是可以符合第4個「交付」要件。
可無奈的是~題目卻說:乙將「對丙之返還請求權」讓與丁,這個債權讓與行為,因故無效,換言之,乙既沒有將A鐘現實或簡易交付予丁、也沒有為「指示交付」。
所以,沒有疑問的,丁不符合第4個要件,當然不得主張善意取得A鐘的所有權。

附帶說一下,第3個要件有什麼問題呢?
題目裏說了,乙、丁間的買賣契約也是自始無效,這可以該當第3個要件嗎?

Well….. 有人說不行、也有人說可以。

說「可以的」呢,理由是這樣的:受讓人雖可主張善意受讓,但終究要依不當得利將所有權返還予讓與人,可是,讓與人又不是真正權利人,不適合享有這樣的請求權,於是真正所有權人又可以依不當得利直接向受讓人請求返還所有權…… 這段文字,很熟吧?這就是「雙重不當得利」理論。
可本題的考題不在這兒。而且,反正丁沒辦法主張善意取得A鐘所有權,A鐘還是甲的,所以,以上所述第3個要件的爭議呢,可以少寫一點。

好了!第一階段,也就是到「丁」為止,A鐘所有權的歸屬,應該很清楚了吧!

關鍵詞 民法、法律寫作、請求權基礎、三段式論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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