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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國考問答集-當起造人間之「分管契約」摃上區分所有人的「規約」-評析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84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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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一) 「分管契約」的終止: 乙等住戶在A公寓完工後,歡喜入住。 本案例裏的戊還算是「文明人」,不用野蠻或暴力的方法,而是循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依法律規定的出席人數及表決人數,通過全新的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方法決議。 可以嗎?行得通嗎? 先來整理一下分管契約的基本原理,這些應該都是非常熟悉的:
(二) 當分管契約遇上規約: 一旦「共有物」是公寓大廈裏的「共有部分」,該如何決定使用收益的方式呢?
問題來了!現在將民法的「分管契約」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約」作個串聯:乙、丙、丁等直接向建商購買公寓,他們該如何就公寓大廈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權加以約定呢? 實在不可能要求和期待他們等到入住之後,再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再來決定共有部分(包括地下停車位)的使用方法。 既然這個分管契約是依全體當事人(住戶)的合意所訂立,如果想要改變、甚至終止,當然也要遵循「契約原則」,也就是必須得到「全體當事人」的同意,始得變更或終止。 而今分管契約之當事人之一~丁,將其專有部分出售並移轉予戊,如果戊對於先前已存在的分管契約,甚是不滿,該怎麼辦呢?這兒有兩個層次的問題應先釐清:
如果乙、丙、丁是在民國98年以前買受及入住A公寓,依釋字第349條解釋,只要戊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停車位之分管契約內容,即須受到拘束。 以上所提到的實務見解,忠實的呈現「契約原則」,值得肯定。 哈!不會啦!沒那麼慘。各位不妨動動腦、想一想~除了得到全體當事人同意外,真的沒有其它辦法了嗎?(全文完) |
關鍵詞 | 分管契約、三人發生效力、所有權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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