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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國考問答集-當起造人間之「分管契約」摃上區分所有人的「規約」-評析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084號判決&102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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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這是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解決不了的問題! 先來說說故事的真相:甲建商出錢、出技術又出土地,興建A豪華公寓。有乙、丙、丁等人看到建案的廣告立刻前往洽詢,並且簽約。其中乙、丙因為有停車位的需求,所以向甲加價購買地下停車位;但丁沒有。 A豪華公寓亮麗(我好像很喜歡用這兩個字唷?)完工,乙、丙、丁及其他住戶歡喜入住。之後幾年,房地產市場一片大好,丁乃將其所有公寓轉手出售予戊。 一日,戊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應該將地下停車位重新分配。其他住戶一片叫好,最終在超過三分之二區分所有人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重新分配並調漲地下停車位及費率;乙的運氣很不好,沒有分配到停車位。 乙氣壞了,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且主張管委會不得阻擋其繼續使用原停車位。試問:有無理由? (一)這兒有「分管契約」嗎? 先說明幾個基本觀念與前提要件。 為了節省契稅和中華民國萬萬稅,通常在某建案還未興建完成之前,只要不違反內政部所訂「預售屋」的限制,建商即可開始出售建案。 甲建商也很盡責的在訂約時,清楚說明地下停車位有限,有使用需求者須另外加價「購買」。 怎麼說呢? 所以,甲與各個買受人訂立契約時,實是以甲建商為媒介,與各個買受人分別約定:願意加價購買者,取得停車位的「使用權」;不願加價購買者,沒有使用權。 所以,和甲訂立買賣契約的全體住戶間,已因這樣的方式而成立有效的「分管契約」。 |
關鍵詞 | 分管契約、大廈管理條例、預售屋、買賣契約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41.國考問答集-過失vs.可歸責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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