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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國考問答集-過失vs.可歸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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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上個星期滿腦子塞滿了「過失」,冷不防的一位同學來信問另一個問題,又讓我有藉題發揮的機會了! 《107政大》 在處理契約問題的時候,如果妳(你)寫了「故意」、「過失」,可就是外行囉! 而這則題目又是更高段的~依據危險(風險)分配法則,決定可不可歸責。 首先呢,甲、乙就白犀牛木雕因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了買賣契約(不過啊,這個「白犀牛」木雕,不是什麼犀牛角作的吧?沒有違反什麼動物保育法之類的吧?如果有,契約自始無效囉!哈,扯遠了)。 到此為止,簡單不複雜。 好了!故事要開始了。 如果妳(你)一直有仔細的看李老師的貼文,李老師可是不只一次的寫過:題目裏沒有一句話是廢話,不是要引誘妳(你)上當、就是別有用意。 這下好了!在債權人陷於受領遲延後,標的物因為地震而毀損滅失,債務人(出賣人)乙因而陷於給付不能。 可惜的是~沒人問妳(你)這事兒啊! 這兩個問題可以歸結為一個問題:在標的物陷於給付不能後,債權人(買受人)甲還需不需要支付價金呢?如果要,又該如何說理呢? |
關鍵詞 | 過失、契約法、可歸責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38.國考問答集-談「過失」(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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