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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8.國考問答集-談「過失」(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甲不小心燒燬乙的市價一千萬元的房屋。
如果乙的房子沒有出售的計劃、或者沒有人出高價購買,甲的賠償責任範圍就是該房屋的市價一千萬元。
可一旦在事故發生前,乙找到了買主,而且是以高於市價的1,200萬元出售,這下好了,房子被燒掉了,甲需不需要賠償乙因而無法取得的200萬元利潤呢?

各位或許會覺得~這有什麼好問的?當然要賠啊!民法第216條不是寫得清清楚楚,被害人如有「所失利益」,可以請求賠償嗎?

可李老師上一篇貼文裏提出的看法,真的值得大家好好思考:如果甲應就乙無法獲得的200萬元的利潤負賠償責任,相當於承認甲應為其「過失侵害債權」的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如此一來,豈不和絕大多數學者主張:「債權」不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保障的客體,互相衝突矛盾嗎?

是啊!正是如此。
那~究竟應該怎麼處理呢?

這個……法律嘛,雖然分成什麼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及公法之類的,但其中很多道理是相通的。
各位還記得小大一的生活嗎?
小大一,對「法律」滿懷期待,打開民法總則、刑法總則的教科書,每個字都看得懂、每個句子都不太知道在寫什麼。闔上書本,對著天空發呆~我剛才究竟念了什麼啊?
「法律」這玩意兒,是需要時間體會的。

如果妳(你)已經不是小大一了,現在回想一下「打擊錯誤」這個理論,應該不再覺得莫名奇妙,而是如此理所當然吧?(記得第一次聽到「打擊錯誤」這四個字,噗的一聲笑了出來)

讓李老師稍稍賣弄一下「刑法造詣」:甲恨透了乙,想置乙於死地,乃開槍射擊;沒想到,槍法太爛,沒有射中乙,反而誤射路人丙,致丙受有重傷。試問:依刑法規定,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甲明知及意欲的內容是致乙於死地,但沒有成功,所以應論以故意殺人未遂。
甲無意傷害丙,卻因疏未注意致丙受重傷,應論以過失致重傷罪。

何以對乙,應論以「故意」,但對丙卻論以「過失」呢?
這全是依甲的主觀認知內容而為論斷:
如果在甲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的範圍內所生結果,應論以「故意」責任;
若只是甲違反了注意義務所致生者,則應論以「過失」責任。

同樣的道理,即使到了民法,也沒有什麼不同!
咱們把前面侵權行為的例子換一下:甲和乙素來不睦,得知乙找到了買主,為了不使乙稱心如意,甲故意把乙的房子給燒了。
甲主觀上明知且意欲的內容是什麼?
除了「侵害乙的房屋所有權」(客體)之外,還包含了使乙不能獲得出售房屋的利潤(損害結果)。
提醒各位一下:不管是「客體」還是「結果」,都在甲的明知及意欲範圍內,所以,甲應就此負「故意責任」,包括甲的行為應論以「故意不法侵害乙之房屋所有權」,並且甲應就其行為所引起的結果,包括所受損害(直接損害)及所失利益(間接損害),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可如果甲只是不小心,既然沒有故意,當然只須檢討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應否論以「過失」。
還有,更重要的是:唯有於其注意義務範圍內之事項,甲才有過失責任可言。

甲可有注意義務?有啊!每個人都應該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OK!而今甲沒有善盡此注意義務,自應為其違反注意義務而致侵害「乙之房屋所有權」的行為,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那~哪些損害,該由甲負賠償責任?
同樣的,這兒應該再一次受到「過失」概念的約制。也就是說:唯有在甲之注意義務範圍內所致生的損害,行為人才應該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甲對於乙就該房屋有無轉售利潤,有沒有注意義務呢?
妳(你)不會說「有」吧?
如果「有」,這個注意義務從何而來?又,此種不具有公開性的「轉售利潤」,該如何期待行為人履行注意義務呢(期待可能性)?

此種「所失利益」,因無從注意,不應課行為人以注意義務,那麼,怎麼能說~甲應為其「違反注意義務」而致乙喪失所失利益的行為,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呢?
一言以蔽之,既然該轉售利潤不在甲的注意義務範圍內,甲即無「過失」可言,又何來損害賠償責任之有呢?

如果同樣的案例,換個方式,換成契約責任,債務人該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可就大大不同囉!

再以同樣的燒燬一千萬元的房子為例。假設甲以一千萬元向乙購買房屋,還沒辦理過戶呢,甲可是個眼光精準的投資客,立刻找妥買主,一轉手就以1,200萬元的高價賣出。
乙在甲簽約後,太開心了,在房子裏開趴,結果不慎引起火災,房屋毀於一旦。
試問:甲得向乙請求賠償多少呢?

1,200萬元!其中一千萬元是甲的履行利益之「所受損害」、200萬元則是甲的履行利益之「所失利益」。

怎麼會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一樣?
因為「注意義務」範圍不一樣!
甲、乙已經訂立買賣契約,儘管還沒有辦理過戶、乙仍是該房屋所有權人,但這房子已經有點「不一樣」了!出賣人乙就該房屋負有保護、照管之義務,其所保護的,不但是甲的「履行利益」(也就是該房屋),還包括甲因該履行利益可能獲得的期待利益(也就是本例中的轉售利潤)。
既然乙的注意義務範圍包括甲的轉售利潤在內,那麼,當該房屋因為乙的過失而燒燬,侵害了甲的履行利益,那麼,包括甲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乙都應該賠償。

以上的看法,大概只有李老師這麼主張;但社會科學就是這麼有趣,從各種不同的角度思考,未嘗不可得到一些新的啟發。
我常在課堂上說:如果一位學者可以不用什麼例外啦、東抓西找的外國立法例,而是以一貫的體系和概念即可說明所有的法律問題,這才能稱得上是學有專長的「學者」。

期許自己一直朝著「吾道一以貫之」的方向邁進。(全文完)

關鍵詞 過失、所失利益、債權、所失利益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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