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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國考問答集-談「過失」(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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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甲不小心燒燬乙的市價一千萬元的房屋。 各位或許會覺得~這有什麼好問的?當然要賠啊!民法第216條不是寫得清清楚楚,被害人如有「所失利益」,可以請求賠償嗎? 可李老師上一篇貼文裏提出的看法,真的值得大家好好思考:如果甲應就乙無法獲得的200萬元的利潤負賠償責任,相當於承認甲應為其「過失侵害債權」的行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啊!正是如此。 這個……法律嘛,雖然分成什麼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及公法之類的,但其中很多道理是相通的。 如果妳(你)已經不是小大一了,現在回想一下「打擊錯誤」這個理論,應該不再覺得莫名奇妙,而是如此理所當然吧?(記得第一次聽到「打擊錯誤」這四個字,噗的一聲笑了出來) 讓李老師稍稍賣弄一下「刑法造詣」:甲恨透了乙,想置乙於死地,乃開槍射擊;沒想到,槍法太爛,沒有射中乙,反而誤射路人丙,致丙受有重傷。試問:依刑法規定,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何以對乙,應論以「故意」,但對丙卻論以「過失」呢? 同樣的道理,即使到了民法,也沒有什麼不同! 可如果甲只是不小心,既然沒有故意,當然只須檢討有無違反注意義務、應否論以「過失」。 甲可有注意義務?有啊!每個人都應該注意不要侵害他人的財產權。 那~哪些損害,該由甲負賠償責任? 甲對於乙就該房屋有無轉售利潤,有沒有注意義務呢? 此種「所失利益」,因無從注意,不應課行為人以注意義務,那麼,怎麼能說~甲應為其「違反注意義務」而致乙喪失所失利益的行為,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呢? 如果同樣的案例,換個方式,換成契約責任,債務人該負的損害賠償責任範圍可就大大不同囉! 再以同樣的燒燬一千萬元的房子為例。假設甲以一千萬元向乙購買房屋,還沒辦理過戶呢,甲可是個眼光精準的投資客,立刻找妥買主,一轉手就以1,200萬元的高價賣出。 1,200萬元!其中一千萬元是甲的履行利益之「所受損害」、200萬元則是甲的履行利益之「所失利益」。 怎麼會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一樣? 以上的看法,大概只有李老師這麼主張;但社會科學就是這麼有趣,從各種不同的角度思考,未嘗不可得到一些新的啟發。 期許自己一直朝著「吾道一以貫之」的方向邁進。(全文完) |
關鍵詞 | 過失、所失利益、債權、所失利益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37.國考問答集-談「過失」(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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