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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國考問答集-談「過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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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雖然總和刑法保持著社交距離,但一談到「過失」,李老師還是有說不完的想法。 也是啦!民法的目的不在於行為的處罰,而是損害的填補、風險的分配,行為人(債務人)有沒有故意、是否違反注意義務而有過失,真的不是最重要的問題。 什麼樣的影響呢? 可這個問題,與其探討「債權」的本質、與其解釋侵權行為法所保障的「權利」的特性,倒不如從最基本的概念著手:從「過失」的概念來看,是否有可能「過失侵害債權」? 為什麼不可能? 什麼是「過失」?注意義務的違反。 接下來,學者們總掛在嘴邊的~什麼「債權不具有公示性」啦、「債權是相對權」之類的概念,這才派上用場。 還有,「過失」不但出現在「構成要件」層次,用以決定行為人應不應該為其行為(不論是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也應該用在「責任範圍」的層次才對。 什麼意思呢?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甲在家開烤肉趴,樂極生悲,一不小心把房子給燒了,而且還殃及鄰居乙,把乙的房子也給燒了。甲自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該當了,接下來進入到「法律效果」。 好了!問題來了:如果乙的房子的市價是一千萬元,甲自應如數賠償;可如果加一點小變化:乙的房子在失火前兩天,才剛剛以高價出售,有人願意以1,200萬元向乙購買,而且簽約了,只差還沒過戶,請問:甲應該賠償乙多少錢? 有認真念民法的同學應該都知道民法第216條規定:被害人之「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都可以請求賠償。 是這樣嗎?這樣合理嗎? 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如果妳(你)認為乙可以請求甲賠償轉售利益,即相當於乙可以請求「債權」受侵害之損害賠償。 李老師每每在民法班講到這個問題時,總是遭受同學們驚訝又崇拜的眼神攻擊;同學們眼裏閃耀的光芒,真的讓李老師想要戴上太陽眼鏡~~太刺眼了! 所以,這樣的看法,不但不合理,而且是只有「法匠」、只會按法條文義操縱法律的人,才會有的看法。 那要如何才是合理又合於法規範的看法呢? |
關鍵詞 | 過失、社交距離、債權、過失侵害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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