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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國考問答集-談「過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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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108年國考民訴第二題(聯想力太豐富)問「不完全給付」和「侵權行為」的過失概念,有何不同? 很多同學念完大學四年,沒有認認真真的把一本教科書從頭到尾念過至少兩遍吧? 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的區別,很重要! 【108年司律民訴第二題】 甲因車禍受傷送往A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A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於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B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A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A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這則題目,說難不難,要想拿高分,也不簡單就是了。 (一)「債務不履行」之債 (二)「可歸責」責任原則 (三)過失等同於「注意義務的違反」 可「注意義務」從何而來?這就有學問了,同時也是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最大的差異所在。 債務不履行之債的「注意義務」是因契約而生的、僅對契約當事人所負之特別注意義務; 坊間解題書有從民法第220條規定論述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之過失的不同,這可是~不知打哪兒說起的謬誤! 因此,如果各位依民法第220條說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與侵權行為之過失的不同,就別怪閱卷委員只給一點「墨水分」了。 |
關鍵詞 | 過失、侵權行為、不完全給付、司律民訴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35.國考問答集-主參加訴訟 (2) |
該期刊-下一篇 | 37.國考問答集-談「過失」(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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