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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5.國考問答集-主參加訴訟 (2)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各位該不會「誤」以為,主參加訴訟,就這麼短短一篇貼文就結束了吧?
如果妳(你)有這樣的誤解,肯定是沒有被李老師疲勞轟炸過!
去年有一位案例演習班的學員寫了上榜感言,有句話讓我印象深刻:考試的時候,耳邊會一直響起李老師的聲音,提醒我要注意什麼,寫起來特別的順手。
突然間,全身起了雞皮疙瘩……  (哈哈)

這會兒,我很確定自己有「魔音」繞樑的功力!

這就來談談「主參加訴訟」還有什麼好囉嗦的呢?
一起來看看這則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台簡上字第36號判決
按主參加訴訟係三對立當事人訴訟類型,為統一解決紛爭及避免裁判矛盾,主參加訴訟之審理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須準用同法第56條必要共同訴訟之規定。又為避免裁判矛盾,依同法第205條第3項前段,主參加訴訟須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依此,主參加訴訟受敗訴判決之本訴原、被告,或主參加訴訟人,以勝訴判決之他造為被上訴人,提出上訴者,其上訴效力及於本訴與主參加訴訟中同受敗訴判決之另一當事人,本訴訴訟與主參加訴訟判決之全部,即均成為上訴審審判對象。又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各訴之訴訟標的,如無合一確定必要者,法院固得為相異之裁判,但如有合一確定必要者,為避免裁判矛盾,即不得為相歧異之裁判,亦即原審審判範圍自及於本訴部分。本件第二審上訴係由主參加訴訟原告即被上訴人提出,依上說明,上訴效力及於本訴部分,原審自得就本訴部分為審理裁判。

今天的問題,不是哪一句話最重要;最重要的一句話,這就直接告訴各位:「又本訴與主參加訴訟各訴之訴訟標的,如無合一確定必要者,法院固得為相異之裁判,但如有合一確定必要者,為避免裁判矛盾,即不得為相歧異之裁判,亦即原審審判範圍自及於本訴部分。」

成功的律師,從來不是判決先例知道的最多、學說見解背得最熟的那一位,而是~腦子轉得又快又靈活的!
所以,咱們來換個花樣,今天的問題是:請各位依著上面這句話,想個例子來說明~什麼樣的情形,本訴與主參加訴訟之訴訟標的間,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什麼樣的情形沒有?

說起設計考題,李老師可是經驗豐富!我依著107年律師考試第一題稍加改編如下:
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甲所有之A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A屋。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丙主張A屋為其所有並出租予乙,甲請求乙返還A屋,實欠依據。又,丙與乙之租約早已屆至,乙卻未返還A屋,故而以甲、乙為共同被告並為如下之聲明:一、請求確認A屋所有權為丙所有。二、被告乙應將A屋返還予丙,並加計自租期屆至時起至返還日止,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試回答下列問題:
經法院審理後認定A屋確為丙所有,但乙、丙間之租約已生默示更新之效力,乙無庸返還。試問:於丙對甲、乙之訴訟,法院得否判決丙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就甲對乙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就丙對甲、乙之訴訟,第一審法院判決丙全部敗訴。丙不服提起上訴,試問:丙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乙?
──

第小題:
雖然民訴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主參加訴訟應準用第56條各款規定,但本條項之目的,只是為了避免矛盾的裁判。

所以,如果主參加訴訟的原告對共同被告主張之數個訴訟標的間,沒有合一確定必要者,法院當然沒有判決主參加訴訟之共同被告同勝同敗之必要。
就像本題中,丙對甲之主張為有理由、但對乙之主張則無,法院當然可以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的判決,而且,這樣的判決結果,沒有相互矛盾或導致當事人實體法律關係複雜的疑慮存在。

第小題:
真正被民訴法第54條第2項規定「綁」在一起的,其實是「主參加訴訟」和「本訴訟」;至於主參加訴訟之「共同被告」間,是否一律應準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承第小題所述,視情況而定。

何以「主參加訴訟」和「本訴訟」間,必須準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呢?
看看民訴法第54條第1項之要件吧!
本條項要求主參加訴訟的提起,必須是第三人對於本訴訟之原、被告都有話要到法官面前說,前兩篇貼文已經說明過這個問題了。
而且,主參加訴訟的原告對本訴訟之原、被告的主張,大多是有牽連關係的。
就像本題事實,三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可以追溯到同一問題源頭:A屋究竟是誰的?
如果是甲的,丙對甲、乙的主張都不可能成立。
如果是丙的,甲對乙的主張即不可能成立。

既然「丙對甲、乙」的主張,和「甲對乙」的主張之間,具有牽連關係,法律即有必要將這兩個訴訟綁在一起。
因此,當丙提起上訴,不論本訴訟受敗訴判決的乙,是不是想就「本訴訟」提起上訴,本訴訟必須和主參加訴訟一同移審到第二審法院。
否則,將來如第二審來個大翻轉,認定A屋實為丙所有,可是,一審卻已經判決乙應將A屋返還於甲,且這個部分因為未提起上訴而確定,這可就麻煩了。

所以,丙就主參加訴訟提起上訴之效力,必須及於本訴訟乙受敗訴判決部分。(全文完)

關鍵詞 主參加訴訟、判決先例、訴訟標的、主參加訴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34.國考問答集-主參加訴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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