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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32.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9)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前兩篇貼文分別談了「真正連帶債務」與「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實體與程序關係。這會兒可以來回答第(三)小題囉?

第(三)小題問什麼?不會又忘了吧?(狂笑中……)

如果原告A於一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丙醫生一人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共同被告乙醫院及丁主治醫師?
這兒得分兩個層次回答。
其一是共同被告乙、丙、丁之間的關係。
這三個人間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唷:原告A對乙醫院和丙醫生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換言之,乙、丙間的訴訟關係應該是上上篇貼文所談的「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
至於丙、丁兩位醫生嘛,原告A的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才對。所以,丙、丁間的訴訟關係應該是上一篇貼文所談的「無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

OK!到此為止,應該很清楚了:

  1. 乙、丙間之訴訟關係,若採「特殊(準)必要共同訴訟說」,應依情形適用民訴法第55條或類推適用民訴法第56條規定才是。
  2. 至於丙、丁間的訴訟關係,則應適用民訴法第55條。

所以囉,丙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丁;至於是否及於乙,要看丙的上訴理由是否與「共享前提法律關係」有關。
這樣分析,對嗎?

ㄟ…… 答對了75%
答錯的25%,錯在哪兒呢?

也不能說「錯」啦,只是不夠完整。

先說明一件很讓人頭痛的事:民法第272條以下所稱「連帶債務」,究竟有沒有包括不真正連帶在內?這一直是個「謎」。
除了民法第280條確定不適用於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外,其餘者……同志仍需努力,這兒還有太多未解的疑問。
所以囉,民法第275條是不是也可以適用於不真正連帶?有許多不同看法,實務採肯定見解者,不在少數。

若採肯定見解,丙上訴之效力,只要符合以下兩個要件,即會及於乙:

  1. 丙提起上訴的理由,非基於其個人關係。
  2. 上訴審法院判定丙之上訴有理由。

有學者批評這樣的看法,對乙的訴訟權保障不周,理由是: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必須等到上訴審法院判定丙上訴有理由了、也就是進行到上訴程序的後階段,這才慢調斯理的將乙拉進來成為共同上訴人。如此一來,乙沒有機會參與辯論,對乙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不足。

可李老師覺得,實務見解很高明:將乙列為共同上訴人時,上訴審法院幾乎已經要判定丙上訴有理由了,乙有沒有在言詞辯論程序說上兩句話,真的不要緊,反正都要判乙、丙贏了,乙少說兩句又何妨?

再說了,這種情況才將乙列為上訴人,可以避免乙從一開始即被列為上訴人,既違反乙不願上訴的本意、又有可能讓乙共同負擔上訴費用(萬一法院判決上訴無理由)。
所以,仔細想想這種「便宜之計」,真的省時省力又聰明呢!

關鍵詞 連帶債務、訴訟關係、判決上訴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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