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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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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前兩篇貼文分別談了「真正連帶債務」與「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之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實體與程序關係。這會兒可以來回答第(三)小題囉? 第(三)小題問什麼?不會又忘了吧?(狂笑中……) 如果原告A於一審獲得全部勝訴判決,丙醫生一人提起上訴,其效力是否及於共同被告乙醫院及丁主治醫師? OK!到此為止,應該很清楚了:
所以囉,丙提起上訴之效力,不及於丁;至於是否及於乙,要看丙的上訴理由是否與「共享前提法律關係」有關。 ㄟ…… 答對了75% 也不能說「錯」啦,只是不夠完整。 先說明一件很讓人頭痛的事:民法第272條以下所稱「連帶債務」,究竟有沒有包括不真正連帶在內?這一直是個「謎」。 若採肯定見解,丙上訴之效力,只要符合以下兩個要件,即會及於乙:
有學者批評這樣的看法,對乙的訴訟權保障不周,理由是: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必須等到上訴審法院判定丙上訴有理由了、也就是進行到上訴程序的後階段,這才慢調斯理的將乙拉進來成為共同上訴人。如此一來,乙沒有機會參與辯論,對乙的聽審請求權的保障不足。 可李老師覺得,實務見解很高明:將乙列為共同上訴人時,上訴審法院幾乎已經要判定丙上訴有理由了,乙有沒有在言詞辯論程序說上兩句話,真的不要緊,反正都要判乙、丙贏了,乙少說兩句又何妨? 再說了,這種情況才將乙列為上訴人,可以避免乙從一開始即被列為上訴人,既違反乙不願上訴的本意、又有可能讓乙共同負擔上訴費用(萬一法院判決上訴無理由)。 |
關鍵詞 | 連帶債務、訴訟關係、判決上訴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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