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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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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上上篇貼文討論到~依據「規範說」,「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應該由原告負擔。 看到可憐的病患得證明醫生有故意或過失,還要證明有因果關係,實在太可憐,因此,參照上一篇貼文的思考步驟,這會兒應該來談談有哪些理論可以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在醫療糾紛,最常用的減輕舉證責任理由有三,但適用領域各不同,得小心留意,別用錯地方了。
關於這三個理論更多的說明與例子,可參見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四冊),第六講題型3。 4.舉證責任之減輕-危險領域理論及重大醫療瑕疵理論: (2) 然而,醫師之行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而構成過失,非一般不具有醫療專業知識的病患所能置喙;再加上人體器官、功能之複雜,即便是醫學技術發達的今日,仍有許多難解的疑題,倘若要求完全不具備專業知識的病患證明哪一個醫療行為是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亦即有因果關係存在),誠有顯失公平之虞。故而學說上乃發展出「危險領域理論」及「重大醫療瑕疵理論」以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 (3) 危險領域理論:如醫療行為的危險來自於醫師或醫療院所,並可由醫療人員控制,應由醫療院所或醫師就其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亦即無過失)或不具有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4) 重大醫療瑕疵理論:如病患已可證明該醫療行為牴觸一般醫療常規或基本醫學知識,亦即該醫療行為有重大瑕疵,且該醫療瑕疵通常適足以造成損害的發生,則推定病患所受損害與該醫療行為間,有因果關係。 (5) 小結:綜上,原告A得引用「危險領域理論」及「重大醫療瑕疵理論」,主張原告A既已證明有損害的發生(亦即甲死亡的結果),則關於丙、丁主治醫師之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其行為與甲死亡的結果間是否有因果關係,應由被告等負舉證責任。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醫療瑕疵、危險領域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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