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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3)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好了!終於要來講最亂七八糟的部分:舉證責任的減輕。

先簡要說明一下李老師十分自傲的體系。這些是我多年的心得喔,用這套方法、流程學證據法,真的很有效率。

1. 爭點整理:經爭點整理程序,尤其是通過「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找出「待證事實」。

2. 聲明證據:兩造當事人依法聲明證據。於此階段,要注意文書特定義務;另一常考的重點則是「摸索證明」。

3. 證據取捨:當事人聲明證據後,法官應依民訴法第286條但書規定為證據取捨,也就是~無關緊要的證據,就別調查了。

4. 開啟調查程序:決定了應調查的證據,即可開啟調查程序。

5. 取得證據資料:調查證據之後,取得了「證據資料」,法官即應依經驗及論理法則,進行「證據評價」,以形成心證。

6. 舉證責任分配:如法官無法依以上程序形成心證,即應進行(客觀)舉證責任分配。 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及學說很多,考試的作答時間總是很有限,所以只要用「規範說」回答,再提一下「行為責任說」,就可以了。

7. 舉證責任之減輕:到上一篇貼文為止,即是進行到第6點:依規範說進行(客觀)舉證責任分配。分配好了之後,如果覺得不太公平~怎麼可以讓原告(病患)證明這麼多超過其能力範圍的事實呢?下一步就該進入「舉證責任之減輕」。

減輕舉證責任的方法及學說,也是多得不得了!李老師還是建議依程序進行流程,依階段整理不同的減輕舉證責任的學說及法律規定。例如:
(1) 起訴前:實體法所定情報請求權、民訴法第245條之階段訴訟、民訴法第368條以下所定「證據保全程序」。
(2) 起訴後:方便當事人取得及提出證據(具體方法包括:摸索證明、當事人相互間之事案解明義務、證據保全程序)、擴大自由心證範圍、舉證責任之轉換。

不管是研究所還是國考,若要考證據法,大概都在考舉證責任的減輕,尤其是「起訴後」,所以,各位複習到上述 (2) 的時候,要仔細小心點,還要多看幾次,記清楚!

8. 舉證責任之轉換:第7點提到了一個重點,其實~「擴大自由心證範圍」和「舉證責任之轉換」,都是減輕舉證責任的方法!
在「舉證責任之轉換」部分,重要的理論及規範有:

(1)法律設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184條第2項。
(2) 危險領域理論。
(3) 武器平等原則。
(4) 還有特別為了醫療糾紛而發展出的「重大醫療瑕疵理論」。

9. 擴大自由心證範圍:重要的理論及規範,包括~表見證明、民訴法第282條之1所定「證明妨礙」、民訴法第222條第2項之證明度之降低。

10. 最後再加上「限制自由心證範圍」,這套體系就完美啦!具體的方法包括:證據契約、不得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還有法律已規定的「權利推定」等。

上一篇貼文寫到依規範說,「過失」及「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到此為止,各位只處理到上述第6點,接下來當然應該寫寫第7點,也就是依據已經分配好的舉證責任,是不是該予以減輕?又如何減輕?

關鍵詞 舉證責任、被告答辯、摸索證明、證據資料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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