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25.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2)
|
---|---|
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回到本題。 既然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或攻防方法裏,有契約、有侵權,那麼,第(二)小題問:丙醫師和丁主治醫師的「過失」及其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各位得包山包海的就契約法及侵權行為法之規範,統統都得寫。 以下的擬答,供各位參考。 (二)關於被告等之過失的有無及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的分配,茲析述如下: 1. 舉證責任分配論: 2. 醫療行為之「過失」的舉證責任: 和「過失」比較起來,「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單純許多:不管是以契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為請求權基礎,統統都由原告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存在。 3. 醫療行為之「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 以上是依「正常」的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哈哈,也就是依傳統的規範說所推導出來的結果。 下一篇貼文來說點「不正常」的,也就是學者們如何利用民訴法第277條但書,發展出各式各樣的學說,想盡辦法減輕原告(病患)的舉證責任。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契約、侵權、侵權責任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4.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1) |
該期刊-下一篇 | 2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3)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