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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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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今天堂堂邁入第(二)小題(哈!進度還真「快」啊!):關於丙醫師、丁主治醫師之行為有過失,及其與甲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不管是侵權責任還是契約責任,「主觀歸責要件」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分配,最讓人傷腦筋。 2. 侵權責任:原告應就下列事實負舉證責任: 當然,如果原告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不需要就(2)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 本系列貼文的第(2)篇曾經提過:自從醫療法第82條被修得怪形怪狀之後,依該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民法第184條第2項原本可以減輕原告舉證責任的立意,經過醫療法這麼一攪和,全毀了!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契約責任、侵權責任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3.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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