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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3.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10)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如果在「爭點整理」的題型,能順順當當的寫完「事實上爭點」,可以小小鬆口氣,接下來的「證據上爭點」,應該難不倒各位。

「證據上爭點」階段必須要處理或提到幾個重點:

1.本件待證事實為何?

這是在寫完「被告答辯之重要性審查」時,就可以輕鬆回答的問題,因為啊~凡是被告有爭執的事項,可以如果被告的主張為真,足使原告的請求不成立,這些經被告爭執的事項即具有「重要性」,同時也是本件的待證事實。

2.調查及審理的順序。

如果有數個待證事實,再加上時間寬裕的話,可以提一下法院調查及審理的順序。

3.再來是舉證責任的分配。

不過呢,在「爭點整理」的題型裏,倒不需要詳細說明「規範說」和「行為責任說」,只要概略的寫:舉證責任的分配,也屬於爭點整理的一環,而舉證責任的分配係屬法律的適用,因此,法院在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前,應先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有機會提出對己有利證據,以免當事人受有來自法院適用法律的突襲(而此部分,同時也是「法律上爭點整理」)。

看到這兒,有沒有覺得「邱派」上身?
是的!這的確是「協同主義」論者的觀點。
其實~本來就只有協同主義的學者才會出爭點整理的題目,那麼,在這種題型裏提一下「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這不就是「闡明」嗎?)、再提一下「法院適用法律的突襲」,真的是恰如其分又適得其所啊!

回到本題。第(一)小題的最後,寫到「證據上爭點整理」,各位可以這樣寫:
3. 證據上爭點:
(1)釐清訴訟標的及事實上爭點之後,法院應即就兩造當事人有爭執之事實與本件訴訟標的之間的關聯性,依其重要性排定審理順序,並曉諭當事人聲明證據。惟為了促進訴訟起見,法院認為無調查必要之證據,可以不為調查,民訴法第286條定有明文;調查後的結果,應給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民訴法第297條第1項設有規範。凡此即為「證據上爭點整理程序」。
(2)承上述2,兩造當事人就被告等有無過失、被告等之行為與甲之死亡結果間有無因果關係,有爭執,且此關涉原告A之請求得否成立,係屬本件重要爭點,亦為待證事實。如兩造當事人所聲明之證據,足以或不足以使法院形成確信的心證,法院均應適時表明法律見解使當事人有機會補充提出其他證據。
(3)又,如於訴訟後階段,兩造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使法院形成心證,則法院於分配舉證責任之前,亦應公開心證並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以免當事人受有來自法院之適用法律的突襲。

關鍵詞 爭點整理、證據上爭點、醫療責任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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