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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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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各位在學「爭點整理」時,對於分析的步驟,應該不陌生:最上位爭點-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這三種爭點的整理,有其順序;可是,「法律上爭點」則是無處不在的。 何以「法律上爭點」是無處不在的? 法官什麼時候該闡明呢?大概從拿到原告的起訴狀的那一刻起,就得開始盡闡明義務。 到了「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更是需要法官的闡明。闡明什麼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先問:於此階段,原告該講些什麼?被告又該如何答辯? 上一篇貼文寫了原告在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該說些什麼;用法律人的語言來說,即是進行「原告主張之一貫性審查」。 本題是屬於「權利型」,同時也是大多數同學比較擅長的,只要原告所陳述的事實,包含了他所想要主張的實體法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事實,就可以了。 就算是「紛爭型」,也沒有太大的不同。固然原告於起訴的原因事實裏,不需要指明他究竟是依照哪一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但到了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法官為了究明原告的主張有沒有理由,總要把事實問清楚,還要進一步將法律規定套用於事實,唯有於符合法律規定時,才能判決原告之訴有理由。 以上的理論,大家都懂,但拿到題目會不會寫?就是另一回事了。 好了!原告把該說的說清楚了,現在換被告說。 被告嘛,處於挨打的地位,但也因為如此,他只要見招拆招即可。 李老師上課時經常舉例子說明:最聰明的被告,一定、必須了解「沈默是金」。 本題的答案,各位可以這樣寫~~ B.依題意,被告等雖對於甲死亡的結果不爭執,但否認未立即為甲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有過失、亦否認其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有因果關係。由是可知,丙及丁是否有過失、是否有因果關係存在,即為本件訴訟之重要爭點,並為待證事實。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闡明、權利型、爭點整理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1.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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