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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1.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8)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事實上爭點:

看了案例演習班同學的考卷和作業,發現一個很奇特的現象:如果題目是屬於「權利型」爭點整理,同學們對於「事實上爭點」的分析,寫得比較言之有物;但如果考「紛爭型」爭點整理,就有些不知所云了。

我猜啊,這大概又是因為各位很喜歡「背書」的結果。
重要的事兒不寫,光是什麼「論理型」還是「事實型」爭點整理之類無關緊要的名詞定義,寫一堆,和題目有關的敘述,寥寥可數。
對!就是這句話。多數同學面對民事訴訟法時,有個共通的毛病:喜歡堆砌專有名詞、喜歡寫定義。
李老師總是很不耐煩、幾乎要翻白眼的一直看、一直找~然後呢?所以咧?那這題到底該怎麼整理爭點,妳(你)倒是寫出來啊?找完了整張試卷,能找到一兩句切中要領的分析,就已經不錯了。
這樣的答案,好比一道美食,只有一個還算體面的餐具,但裏頭沒有食物!餐具再美,也是枉然。
──

上一篇貼文談了「最上位爭點」,接下來該進入到「事實上爭點」。
「事實上爭點」又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原告主張之一貫性審查」、另一是「被告答辯的重要性審查」。這兩個專有名詞,大家應該都知道。
如果妳(你)覺得什麼「一貫性審查」、「重要性審查」,很抽象又不容易寫,大概是因為各位沒有實務經驗。只要辦過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一個就好,再回過頭來看書上所寫的「爭點整理」,一切的一切都會變得如此理所當然。

原告提起訴訟,法院定了庭期,開庭時,法官當然是先問原告:妳(你)要告什麼?這是在問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最上位爭點)為何。
接下來應該問原告:憑什麼要求被告賠償?或者,憑什麼要求被告返還標的物?
原告該來說說事實經過及理由。
如果原告所陳述的事實經過及理由,和她(他)所主張的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最上位爭點)相符,原告的主張即具有「一貫性」。就這麼簡單。

回到第(一)小題。
本題是屬於「權利型」,上一篇貼文已有說明。
那麼,到了「事實上爭點」,再簡單不過,妳(你)只要逐一比對原告所主張之訴訟標的,依實體法規定包括哪些構成要件,再看看原告所陳述的事實,有沒有講到每一個構成要件所需要的事實,就可以了。
所以,來到第(一)小題的「事實上爭點」,可以這樣寫:

(1)原告主張之一貫性審查:

A. 民訴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準備書狀內應表明「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亦即足使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滿足實體法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B. 依題意,原告A所主張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包括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醫療法之相關規範,凡此,其構成要件事實均包括:行為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被害人(債權人)之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因果關係等。縱觀原告A所提出的三點主張,已明確指出丙及丁有過失、甲之生命權受侵害、甲死亡的結果乃是丙延誤治療及丁未在場監督所致(因果關係),乙乃丙、丁之僱用人及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應可認原告之主張具備一貫性。

關鍵詞 醫療責任、貫性審查、要件事實、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醫療法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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