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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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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事實上爭點: 看了案例演習班同學的考卷和作業,發現一個很奇特的現象:如果題目是屬於「權利型」爭點整理,同學們對於「事實上爭點」的分析,寫得比較言之有物;但如果考「紛爭型」爭點整理,就有些不知所云了。 我猜啊,這大概又是因為各位很喜歡「背書」的結果。 上一篇貼文談了「最上位爭點」,接下來該進入到「事實上爭點」。 原告提起訴訟,法院定了庭期,開庭時,法官當然是先問原告:妳(你)要告什麼?這是在問原告主張的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最上位爭點)為何。 回到第(一)小題。 (1)原告主張之一貫性審查: A. 民訴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準備書狀內應表明「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亦即足使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滿足實體法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 B. 依題意,原告A所主張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包括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及醫療法之相關規範,凡此,其構成要件事實均包括:行為人(債務人)有故意或過失、被害人(債權人)之權利或利益受到侵害、因果關係等。縱觀原告A所提出的三點主張,已明確指出丙及丁有過失、甲之生命權受侵害、甲死亡的結果乃是丙延誤治療及丁未在場監督所致(因果關係),乙乃丙、丁之僱用人及醫療契約之當事人,應可認原告之主張具備一貫性。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貫性審查、要件事實、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醫療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0.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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