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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7)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各位可能已經忘了咱們在討論什麼了(笑)?來~再貼一次。這是李老師為狂作題班設計的題目,這可是根據一則著名的實務案例事實所改編的,裏頭涵蓋了醫療糾紛在訴訟程序衍生的重要問題,一起來練習看看!

【民訴題】

甲於家中不慎滑倒,於107年3月15日晚間8時許送往乙醫院急救,經住院醫師丙初步診療,除了進行傷口清創、縫合及打止吐針外,並安排頭部X光檢查,之後即囑咐甲留院觀察。同日晚間11時左右,甲欲起身如廁,突然昏倒喪失意識,丙醫師立刻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發現甲有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隨即陷入重度昏迷,之後雖經緊急手術,但術後復原情形不佳,甲於同年4月間死亡。甲之子女A乃以乙醫院、丙醫師及丁主治醫師為共同被告,爰依民法第184、188、227條及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起訴請求乙、丙、丁連帶賠償甲之殯葬費、醫療費用及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800萬元,其起訴之事由及理由略為:

(一)依乙醫院急診作業手冊規定,丙醫師應立即為甲安排電腦斷層掃描檢查,於甲住院期間應每15至30分鐘觀察甲的生命徵候,惟丙醫師均未為之,且丙醫師未能從X光片發現甲有顱骨骨折、顱內出血等情事,致錯失緊急手術時機。凡此均可認丙醫師對甲所施以之醫療行為與醫療常規不符,顯有過失。
(二)丙醫師乃住院醫師,經驗不足,如由住院醫師看診,應由主治醫師在場監督指導,此乃醫療常規。丁主治醫師未能於丙施以治療時在場,致延誤病情,亦有過失。
(三)甲與乙醫院間有醫療契約存在,且乙醫師乃丙、丁之僱用人,自應依不完全給付及僱用人之侵權責任等規範,與丙、丁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A之上開主張,乙、丙、丁等則提出以下的抗辯:

(一)甲於到院時,意識清楚、亦無嘔吐情形,丙醫師安排頭部X光檢查、清創及傷口縫合等,符合頭部外傷急診作業之常規。且頭部X光檢查,礙於顱底之骨骼結構複雜,顱底骨折難藉由X光檢查發現,丙醫師之行為,難謂有過失。
(二)甲雖有顱內出血病症,但出血原因不明,雖丙醫師處置上有延滯,但如果及早發現而進行緊急手術,依以往醫療記錄,治癒情況不佳,且術後常有其它後遺症發生,因此,即便丙醫師立即給予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亦可能決定不進行醫急手術或縱使施以手術但術後癒合不良。故而難謂丙醫師未為甲進行電腦斷層掃描與甲之死亡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三)丁主治醫師雖未在場進行監督指導,惟此與甲之死亡結果,究具有何因果關係?原告A亦未能舉證說明之。
(四)既然丙、丁之行為不符合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乙醫院即無須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或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試問:
(一)就原告A之主張及被告乙、丙、丁之答辯,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有無應闡明事項?
(二)關於丙醫師、丁主治醫師之行為有過失,及其與甲死亡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應由誰負舉證責任?
(三)如若第一審法院判決A全部勝訴,僅丙醫師提起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乙醫院及丁主治醫師?

(一)爭點整理:
投資時間研究和練習「爭點整理」,是件很聰明的事兒,因為啊~投資報酬率很高喔!(尤其是對有志於台大法研所的同學來說)

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只要是以「爭點整理」為考點的題目,不管題目怎麼問,一定要從「最上位爭點」寫起。
理由很簡單:如果沒能把「最上位爭點」弄清楚,後面的爭點,包括事實上、證據上爭點,都會寫得卡卡的。
當然,如果題目的重點顯然不在「最上位爭點」,雖然還是要寫,但只要簡單幾句帶過即可。

那……「最上位爭點」該寫什麼呢?
當然是寫~本件訴訟的「最上位爭點」,也就是:
(1)訴訟標的是否已經特定?如是,訴訟標的為何?
(2)還有,訴之聲明是否適當?如否,該如何修改?
就醬!不難吧?

以本題為例,題目裏說了:A以乙醫院、丙醫師及丁主治醫師為共同被告,依民法第184、188、227條及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起訴請求乙、丙、丁連帶賠償甲之殯葬費、醫療費用及慰撫金等共計新臺幣800萬元。
從這段陳述來看,各位覺得本件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是否已經夠清楚了呢?

題目裏沒有提到A的「訴之聲明」是怎麼寫的,可以略而不寫。
至於「訴訟標的」,原告A可是指名道姓、包山包海的寫出所有可能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好像深怕漏掉一個似的。
但從這樣的寫法可以看出:原告A應該是有意以「權利」為單位,定本件訴訟標的範圍。
那麼,第一段關於「爭點整理」,可以這麼寫:

(1)按依民訴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原告於起訴時,應於起訴狀內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依處分權主義,原告依其程序處分權,有權決定請求法院審理之客體及範圍,換言之,原告有權選擇以「權利」或「紛爭」為單位而定本件訴訟標的範圍。
(2)依題意,原告A依「民法第184、188、227條及醫療法第82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其損害,原告A似乎有意以「權利」為單位定本件訴訟標的。惟為了尊重原告之程序處分權,法院應予以闡明以確知原告的主張。

李老師經常從案例演習班同學的考卷裏,看到同學們常犯的兩個小毛病,在這兒提醒各位注意:

第一:第(1)段的論述,大家都會寫,可不知何故,很多同學喜歡寫:原告有權選擇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或「新訴訟標的理論」定本件訴訟標的範圍。
這可是犯了大忌!
對於沒有念過法律的「素人」來說,什麼是「訴訟標的」?竟然還有「訴訟標的理論」這回事?更過份的是,要求原告於起訴時選擇採用哪一種訴訟標的理論,以界定訴訟標的範圍!嘖嘖嘖,各位如果這麼寫的話,豈不顯露出這真是個冰冷又沒有人性的訴訟制度啊!

事實上,邱老師從來沒有主張要求原告選擇「訴訟標的理論」喔!可別冤枉邱老師。
邱老師是說:原告可以決定究竟是請求法院審理他(她)有沒有某個(些)「權利」;或者不用這麼麻煩和專業,而是請求法官審理原告和被告之間的糾紛(紛爭),究竟誰是誰非。
所以,最妥當的表達方法應該是:原告有權選擇以「權利」或「紛爭」為單位而定本件訴訟標的範圍。

第二:如果妳(你)從題目的敘述,已經看出原告是以「權利」或「紛爭」定訴訟標的範圍,可妳(你)的想法不一定和出題老師一樣!為免白白丟了分數,如果能補上這一句,應該可以保住基本分:惟為了尊重原告之程序處分權,法院應予以闡明以確知原告的主張。

關鍵詞 民訴、醫院急救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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