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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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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四)之所以設計抗辯5,全是因為「生命權」、「身體權」或「健康權」,乃至於身分法益之侵害,經常同時發生,可別讓長長的案例事實弄得團團轉。 1. 侵害甲之生命權部分: 先從本題的「直接被害人」甲談起。甲因為乙、丙的醫療疏失而死亡,甲的生命權受到侵害。但甲已經死亡,喪失權利能力,不再是權利主體,所以「甲」雖是苦主、卻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2. 侵害甲1及甲2之身分法益部分: 甲1及甲2還有另一個請求權基礎: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侵害甲之健康權部分: 附帶說明一下題目裏沒有問到,但與本題有關的另一慰撫金請求權: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面提到:甲在病故之前,四肢癱瘓達三個月之久,其健康權受到不法侵害,「甲」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慰撫金。但在甲請求之前,即已亡故,而這個慰撫金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民法第195條第2項),所以甲1及甲2不得主張因繼承取得該慰撫金請求權。 好了!民法部分,說明到這兒。下一篇貼文開始,一起來看看醫療糾紛會在民事訴訟法上惹出什麼樣的麻煩。 |
關鍵詞 | 生命權、受侵害、慰撫金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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