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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8.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5)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1.充要條件說:

但這樣推論的結果,誰都沒法子接受啊!因此,學者只好再「發明」另一個理論:充要條件說。
這個理論的擅場,正是像本題案例事實一樣:當同一個損害的結果,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原因行為存在時,只要某行為係屬損害發生的充分條件(亦即該行為足以導致結果的發生),即便另有其它充分條件存在,仍應肯認各個充分條件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將這個理論用來檢視第3個抗辯,恰好可以導出比較能讓人接受的結論~單就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觀之,只要該行為足以造成甲死亡的結果,即屬「充分條件」而可肯認乙、丙之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具有事實上因果關係。

2.甲受侵害之客體:

再來談談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如果肯認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與甲死亡間有因果關係,那~乙、丙究竟侵害了甲的何項權利或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

咦?不就是甲的生命權嗎?

是啊!但這和侵害剝奪一個健康、而且本來可以活到平均壽命的人的生命,有沒有不同呢?

有吧?甲因罹患癌症,只有一年左右的餘命,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學說稱之為「餘命」或「存活機會」,也就是~其實,乙、丙所侵害的是甲僅存的一年的生命或存活機會。

「存活機會的喪失」,不容易證明,即便是醫學相當進步的今日,這仍是個未解的問題。
實務上經常可見的案例是:病患因為醫生的疏失,未即使發現病灶;如果即時發現,該病患可以多活N年。
可是,究竟醫生如能及時發現,該病患是不是真的可以多活N年?如果是,那N究竟是多少?這是個既不容易說清楚、更不容易證明的問題。

李老師在設計這則題目時,沒想把各位當醫學院的學生,直接斬釘截鐵的寫著:甲只剩一年的餘命。
那麼,乙、丙的確可以主張:即便肯認因果關係存在,甲受侵害之「客體」是一年的餘命,甲所受之「損害」,必須依此比例計算之。

以上所述,我的小書~債法總論(元照出版,2021年版),第123頁以下,都有清楚的說明。有這本小書的同學們,記得藉此複習一下。
──

最後再囉嗦一句:被侵害之客體(權利或利益)、損害(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絕大多數同學都把它們兩個混在一起,大忌大忌!

還有,行為與客體間,須有因果關係;行為與損害間,照樣須有因果關係。前者是學說所稱「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後者則是「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第3個抗辯則是和上述兩個因果關係,都有關聯。妳(你)分得出來哪個是哪個嗎?
不真正連帶」兩種型態。
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裏,又可再區分為「有共享前提法律關係」和「無共享前提法律關係」兩種型態。
到此為止,總共提了幾種態樣呢?
三種!

關鍵詞 罹患癌症、因果關係、債法總論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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