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18.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5)
|
---|---|
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1.充要條件說: 但這樣推論的結果,誰都沒法子接受啊!因此,學者只好再「發明」另一個理論:充要條件說。 將這個理論用來檢視第3個抗辯,恰好可以導出比較能讓人接受的結論~單就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觀之,只要該行為足以造成甲死亡的結果,即屬「充分條件」而可肯認乙、丙之行為與甲死亡結果間具有事實上因果關係。 2.甲受侵害之客體: 再來談談第二個層次的問題:如果肯認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與甲死亡間有因果關係,那~乙、丙究竟侵害了甲的何項權利或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 咦?不就是甲的生命權嗎? 是啊!但這和侵害剝奪一個健康、而且本來可以活到平均壽命的人的生命,有沒有不同呢? 有吧?甲因罹患癌症,只有一年左右的餘命,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學說稱之為「餘命」或「存活機會」,也就是~其實,乙、丙所侵害的是甲僅存的一年的生命或存活機會。 「存活機會的喪失」,不容易證明,即便是醫學相當進步的今日,這仍是個未解的問題。 李老師在設計這則題目時,沒想把各位當醫學院的學生,直接斬釘截鐵的寫著:甲只剩一年的餘命。 以上所述,我的小書~債法總論(元照出版,2021年版),第123頁以下,都有清楚的說明。有這本小書的同學們,記得藉此複習一下。 最後再囉嗦一句:被侵害之客體(權利或利益)、損害(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害),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絕大多數同學都把它們兩個混在一起,大忌大忌! 還有,行為與客體間,須有因果關係;行為與損害間,照樣須有因果關係。前者是學說所稱「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後者則是「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第3個抗辯則是和上述兩個因果關係,都有關聯。妳(你)分得出來哪個是哪個嗎? |
關鍵詞 | 罹患癌症、因果關係、債法總論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17.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4) |
該期刊-下一篇 | 19.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6)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