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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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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三)關於抗辯3:因果關係 談到「因果關係」,這是李老師非常不喜歡討論的主題。 第二,學說太多,而且,偷偷告訴各位唷~大多數的民法學者都沒能講清楚「因果關係」。所以呢,如果妳(你)看不懂一篇文章,不一定是妳(你)的問題,非常可能是作者也沒弄懂,自然寫出不知所云的文字。 但是呢,最近幾年,台大法研所民法考題經常出現以「因果關係」為考點的題目,而台大法研所考題又有「指標性」作用,因此,李老師不得不來跟跟風,也設計了一則以「因果關係」為核心的題目。
為什麼要分成這兩個層次的問題呢?等各位看完全部的分析,真相就大白啦!
從A醫院、乙醫師及丙護士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來看,講得白話一點,他們的意思是:就算甲沒有入院治療、就算沒有踫上乙、丙的醫療疏失,甲本來就會因癌症而死。可見~乙、丙之行為和甲的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 這樣的說法,實在讓人難以接受。如果以上抗辯可以成立,那~人生自古誰無死!由是推論,所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都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囉?這還得了啊!
侵權行為法關於「因果關係」有無之判斷,學說及實務多採「相當因果關係說」,這個理論包含兩個部分:該行為乃導致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因果關係),並且,損害乃該行為之自然、正常發展的結果所致,二者間具有相當性(法律上因果關係),始可當之。 而「事實上因果關係」的判斷,多採「必要條件說」。 很荒謬嗎?不會喔!其實,A、乙、丙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正是標標準準按照必要條件說操作出來的結果。應該給他們的律師一個讚! |
關鍵詞 | 因果關係、醫療責任、醫療過失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1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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