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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7.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4)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三)關於抗辯3:因果關係

談到「因果關係」,這是李老師非常不喜歡討論的主題。
為什麼呢?
第一,投資報酬率太低。各位來到補習班聽課,不是為了準備國考,那是為了什麼?當然是為了國考嘛!
而「因果關係」要成為國考二試的實例問題,不太常見,花時間講授這個主題,不太經濟實惠。

第二,學說太多,而且,偷偷告訴各位唷~大多數的民法學者都沒能講清楚「因果關係」。所以呢,如果妳(你)看不懂一篇文章,不一定是妳(你)的問題,非常可能是作者也沒弄懂,自然寫出不知所云的文字。

但是呢,最近幾年,台大法研所民法考題經常出現以「因果關係」為考點的題目,而台大法研所考題又有「指標性」作用,因此,李老師不得不來跟跟風,也設計了一則以「因果關係」為核心的題目。
──
A醫院、乙醫師及丙護士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實在很有道理耶!
什麼道理呢?這兒有兩個道理(哈,這中文,很有問題;我想表達的是~其實第3個抗辯要分成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來說明):

  1. 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和甲死亡間,究竟有沒有因果關係?
  2. 如果有,乙、丙之醫療過失行為,究竟侵害了甲的何項權利或法律所保護的利益(法益)?

為什麼要分成這兩個層次的問題呢?等各位看完全部的分析,真相就大白啦!
──

  1. 因果關係之有無:

從A醫院、乙醫師及丙護士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來看,講得白話一點,他們的意思是:就算甲沒有入院治療、就算沒有踫上乙、丙的醫療疏失,甲本來就會因癌症而死。可見~乙、丙之行為和甲的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

這樣的說法,實在讓人難以接受。如果以上抗辯可以成立,那~人生自古誰無死!由是推論,所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都不會構成侵權行為囉?這還得了啊!
可是,要如何說理呢?
這就不容易了。如果妳(你)不知道「充要條件說」,那就沒戲唱了。

  1. 因果關係理論與必要條件說:

侵權行為法關於「因果關係」有無之判斷,學說及實務多採「相當因果關係說」,這個理論包含兩個部分:該行為乃導致損害發生的必要條件(事實上因果關係),並且,損害乃該行為之自然、正常發展的結果所致,二者間具有相當性(法律上因果關係),始可當之。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

而「事實上因果關係」的判斷,多採「必要條件說」。
什麼是「必要條件說」?這是各位在任一本教科書上都會看到的文字:「若無此行為,不必生此損害」。
好文謅謅的一段話唷!翻譯成白話文,這句話的意思是:如果沒有該行為(刪除法),損害不會發生,即可肯認二者間有因果關係。
將「必要條件說」套用到本案例:如果沒有乙、丙的醫療疏失行為,甲即不會死亡,那麼乙、丙之行為與甲的死亡間,即有因果關係存在。
可不對啊!題目不是說了嗎~就算沒有乙、丙的行為,甲還是會因為癌症而死亡。因此,依必要條件說,乙、丙之行為與甲的死亡間,沒有因果關係。

很荒謬嗎?不會喔!其實,A、乙、丙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正是標標準準按照必要條件說操作出來的結果。應該給他們的律師一個讚!

關鍵詞 因果關係、醫療責任、醫療過失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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