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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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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在談到A醫院、乙醫師、丙護士所提出的第3個抗辯前,先插播一個問題,大家一起來動動腦。 什麼貢獻呢? 之前在「證據法則」的系列貼文裏,談到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的舉證責任,也說明過有民訴學者將「加害給付」的舉證責任拉回到侵權責任,比照侵權行為法辦理,真的是~壞了民法的大事兒! 和契約責任比起來,侵權責任最大的劣勢是~須就行為人之主觀歸責要件(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 喔,先提醒各位:在念民法時,什麼「本證」、「反證」,經常亂寫一通;念過民訴之後,下筆前要停一秒,想清楚。 回到今天想和各位討論的問題。 怎麼說呢?如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為請求權基礎時,病患要就哪些事項負舉證責任? 在醫療糾紛,病患須證明醫生的行為違反醫療法。 繞來繞去,又繞回了原點:病患即使引用民法第184條第2項作為請求權基礎,還是必須證明醫生的行為有過失,病患所負的舉證責任,並沒有因而得到減輕。 每每上課時講到這兒,總被同學們「聽不懂」的眼神攻擊。 就說這個問題很重要吧!前兩年果然成了法研所考題。 各位要來聽我講的是~想都想不到的問題。多想這種夢都夢不到的問題,久而久之,妳(你)的法律功力可以從小一晉升為大一唷。 |
關鍵詞 | 醫療責任、醫療法、醫療責任、侵權責任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15.國考問答集-醫療責任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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