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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與更審第二審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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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撤銷其上訴審部分之判決,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是該更審前該部分之第二審判決,既經本院撤銷,已失其效力,原審更審後之判決自不受其拘束,無其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 |
起訖頁 | 86-88 |
關鍵詞 |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更審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刑法第225與227條之罪,為基本事實同一可變更起訴法條 |
該期刊-下一篇 | 上訴第二審應附具體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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