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刑法第225與227條之罪,為基本事實同一可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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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所謂事實同一,非謂罪名同一,即起訴書上所指之罪名,對於審判上無拘束之效力,祇須事實同一,即可將檢察官所認定之罪名予以變更,事實同一,亦非指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須其基本事實相同,即無礙其犯罪事實之同一性。 |
起訖頁 | 80-85 |
關鍵詞 | 同一性、基本社會事實同一、變更起訴法條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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