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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第二審應附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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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規定,所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此固為法律上應具備之程式。然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或量刑不當、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參見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 |
起訖頁 | 89-93 |
關鍵詞 | 具體理由、事後審、法律審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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