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代位訴訟之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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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非專屬其本身之權利,致危害債權人之債權保全時,民法第242條規定債權人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資救濟。 |
起訖頁 | 31-33 |
關鍵詞 | 代位訴訟、一事不再理、重複起訴、保全債權、法定訴訟擔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111 (10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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