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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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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1) 1.關甲在乙銀樓未經詢問乙的意見,自以為一個特定的戒指是純金的,乃指著該特定戒指說:「我要購買這個戒指」。買賣契約成立後,甲持往鑑定,驚覺該戒指竟是鍍金的,乃向乙主張誤買,問該契約效力為何? 2.甲參觀乙所有之A地後,決定買受該地,甲、乙就買賣A地及價金達成共識。後甲致書給乙時誤寫為:「我欲向您購買B地,請問是否同意出售?」乙知道甲將A地誤寫為B地,其所欲購買者實為A地,乙回信:「同意出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各位民法班和民法先修班的同學們,有沒有記得李老師上課經常說~民法總則啊,就屬「意思表示」最難;意思表示裏,又屬「意思表示錯誤」最不容易理解和判斷。 第1題呢,只要妳(你)記得咱們上課時一定會講解的「紅樹林小鎮」題目(題目裏還有個影視紅星,我說:那不是林志玲,還會是誰呢?),或者看過我的小書-民法總則,講解如何區分「動機」和「意思表示內容」,喔!還有,「動機」和「物之性質」、「人之資格」之間是怎麼一回事,這題實在很簡單。 簡單的說:甲所為的意思表示裏,只包含了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一是價金、一是標的物,而且「標的物」部分,甲僅指名要購買「這個戒指」,而不是「這個純金的戒指」,那麼,本題就不算是「物之性質」的錯誤、更不是「意思表示內容」的錯誤,而只是單純的動機錯誤。所以,甲所為之意思表示,不但完全有效、而且沒有意思表示的瑕疵,沒有疑問的,甲、乙之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第2題就很有意思了。先來探討一下甲究竟作了什麼意思表示?乙的意思表示又如何? 好吧!如果您一定要追究甲後來致書予乙,而且寫錯了,該怎麼辦?咱們就來追究一下。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2) (二)甲後來寫信給乙,應該是想確認一下雙方合意的內容。至此,甲內心的法效意思還是想購買A地,但在寫的時候,寫太快了,寫成「購買B地」。 可是,這則題目比較特殊:乙很懂甲的,知道甲寫錯了、了解甲並沒有要向乙購買B地的意思。所以,在評價甲的意思表示時,可以先依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一下甲的真意。 解釋意思表示的標準及方法很多,其中有個「誤載無害真意」原則。 因此,甲雖誤書為「我欲向您購買B地」,但應解為~甲仍是對乙表示有意購買「A地」。 各位這會兒可能在納悶:怎麼會想到用「誤載無害真意」原則,解釋當事人真意呢? 附帶說明的是~就算妳(你)不知道「誤載無害真意」原則,直接將甲的意思表示歸類為表示行為的「錯誤」,(B)選項也不會是正確答案喔!理由很簡單:即便是錯誤的意思表示,唯有表意人無可歸責事由時,始得撤銷之。所以(B)選項不完全正確。 (三)再來看到乙這個人啊,真的很有事耶!明知甲所欲購買者為A地及甲有誤寫之情事,就不要理他或叫他重寫一份就好啦,竟然回覆「同意出售」?! 這麻煩了,同意出售什麼呢?A地還是B地? 國考問答集-意思表示錯誤vs.心中保留 (3) 今天來談談乙這個人是怎麼了?! 何以故?題目裏說了:乙明明知道雙方在談的是A地、也知道對方來信是寫錯了,心想:「沒關係啦,我懂你的」(哈,偶像劇看太多)。 果如是(不好意思,我的口頭禪),總結一下到目前為止的初步結論:甲對乙所為者乃是「購買A地」的要約(依「誤載無害真意」原則所為之解釋),乙也作了「同意出售A地」之意思表示,甲、乙間還是只成立了買賣「A地」之契約。 2.咱們來發揮一下編劇實力(平時偶像劇啊韓劇什麼的,不是看假的):乙所為的意思表示,有沒有可能解釋為「同意出售(B地)」呢? 當然可能囉!因為甲的來信裏寫的是「我欲向您購買B地」,乙只簡單的回覆「同意出售」,如果把這句話解為~針對甲所提到的「B地」,表示同意出售,所以這句話完整的意思是「同意出售B地」,也不為過啊! 果如是(又來了),這個意思表示該怎麼評價呢? 先說明的是~我知道道道道道……考一試的時候,題目很多、時間緊湊,哪有時間想這麼多? 但因為這則很寫實的題目,可以作文章的空間很大,李老師又是個囉嗦的人,所以想借題發揮一下,談談十分不容易理解的「意思表示」。因此,以下的討論,各位就隨便看看吧(不想看內文的話,就……晚安)。 好~回到前面的劇情:如果乙主張~我寫「同意出售」,指得是同意出售「B地」。 嗯,這種不太善良的人,實在很多,乙有意利用甲的錯誤,心想:「不小心寫錯了?太好了,被我逮到了,我這就答應他。」於是,乙很含糊的寫「同意出售」,而且是依著甲的來信,同意出售「B地」給甲。 這種情形,各位絕對不是第一次看到吧?就好像~甲、乙已經說好了以1,000元的代價向乙購買線上遊戲(一千元台幣,買得到嗎?),但雙方想練習寫契約,甲寫太快了,寫成10,000元,乙明明看到了,故意不說,直接在契約上簽名。試問:這個一萬元的契約,成立了嗎? |
關鍵詞 | 表示錯誤、純金、當事人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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