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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考問答集-一造辯論判決vs.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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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淑明 |
內文 | 甲對乙提起返還借款之訴,其準備書狀載明之消費借貸事實乃理由,均於相當時期送達乙,乙未提出準備書狀,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認為甲之主張事實為真實,遂為乙敗訴之判決,其法律依據為何? 民訴的法條雖然比民法少了許多,但還是和它熟不起來(這是什麼語法啊?),何以如此呢?不知道,大概是在念民訴時,太專心一意的研究邱老師的學說,而要想弄懂邱老師的學說,大概知道個10~20個重要條文,行了!別的就不理它了,沒時間。(以上所述,很切中各位的要害吧?) 但自從有了一試把關後,以上的讀書方法可是會很慘的喔!這就來談談這則很多很多……真的很多同學不約而同提到的問題。 一、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 二、缺席判決 三、本題的重點~「認為甲之主張事實為真實,遂為乙敗訴之判決」 民訴法第280條第3項是這樣規定的:如法院已將準備書狀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於當事人,當事人既不到場、也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記得!一定要同時具備這兩個傲慢的態度),即可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擬制自認)! 趕快來畫重點:綜合民訴法第280條第1~3項規定可知,「擬制自認」的情形包括: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還可以包括不到場加上不提出準備書狀。至於當事人說「不知道」、「不記得」,是否發生擬制自認的效果,由法院審酌情形定之。 其它更多的說明,亦可參見我的小書-民事訴訟法(第二冊),頁296以下的說明(元照,2019年元月版)。 |
關鍵詞 | 造辯論判決、擬制自認、到場辯論、辯論判決、缺席判決、綜合民訴法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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