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問答集-確定判決之效力vs.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1)】
最近,終於、總算……開始動筆寫民事訴訟法解題書。
寫一本新書,真的~很累很累很累……原本在寫完「民事訴訟法(第一~四冊)」之後,下定決心就此封筆不寫了;尤其是我的頸椎已經出現「職業傷害」,不能再這麼繼續下去了。
可時隔不到一年,又又又…又開始了!是閒不下來?手癢?還是……?寫新書不打緊,竟然是寫題目多到寫不完的解題書,何苦自找麻煩呢?
有觀念、但拿到題目不會寫,每10位法律系學生裏,大概有這「症頭」的就佔了7、8位,也因為如此,高點才會推出一系列的課程,推考生們一把,克服「不會寫實例題」的障礙。
擔任「案例演習班-民事法」的課程好多年了,很喜歡教這個班,因為同學的答案卷常給我意外的「驚喜」:原來~這種題型,同學們多半不知道在問什麼啊?原來~這個觀念,這麼多同學不知道或不清楚耶!
但課程時間有限,能講解的題目不多,同學們常拿著坊間出版的解題書,一頭霧水的問:這本書的作者在寫什麼?
我我我……我怎麼會知道啊?
於是,早就有「我自個兒來寫一本清楚到不會有人看不懂的解題書」的念頭。
所以囉,趁此機會,開寫!
今天說個常見的民訴實例題考法:「若甲(原告)敗訴(或勝訴)確定,乙(被告)得否向法院另提~~訴訟?」、「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是否產生拘束力?」、「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這種題目在問什麼?要怎麼寫呢?
先來看幾個題目。
第一題(105臺北大)
商人甲和牧場主人乙締結買賣契約,甲以新台幣10萬元向乙購買牛一頭或羊五頭,由甲決定選牛或羊。雙方約定交付牛、羊之日期屆至後,因牛羊價格已漲二倍,故乙反悔不願履行。甲乃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交付牛一頭或羊五頭給甲。訴狀送達乙之後,乙提出答辯狀稱契約已解除,並表示牧場之牛已賣光只剩羊,法院進行言詞辯論審理後認為契約並未解除,判決乙應交付甲羊五頭。問:若乙敗訴確定後,乙得否向法院另提確認甲、乙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
第二題(105政大)
甲與乙訂有建造市價新台幣(下同)2千萬元之A屋承攬契約,並約定甲應支付乙400萬元之報酬。乙於建造完成後將A屋交付給甲,但因乙建造方面之疏失以致A屋有重大瑕疵存在。甲擬向乙請求修補A屋之瑕疵,賠償於修補期間所生之給付遲延200萬元損害與因該瑕疵所造成甲之B古董90萬元之損害。試問:如甲之律師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訴請乙賠償B古董所受之損害後,乙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甲、乙之間承攬契約關係不存在之訴訟,試問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三題(108成大)
甲列乙為被告,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乙返還X屋予甲。甲陳明謂,民國104年8月間,乙向甲承租其所有之X屋,雙方說好X屋要改裝當作護膚美容坊。雙方書面締結契約略為:租金每個月8萬元,租約為期10年。然乙因護膚美容坊收入差,營業半年後,自行改裝為寵物美容店,從此生意變好。於是,從民國105年5月起,乙自行提高租金為每月10萬元給甲。甲也如此收受了乙的租金直至106年2月。但因寵物美容店噪音較多,又有異味,導致附近鄰居頻頻抗議。乙不堪其擾,故寵物美容店自106年3月起暫停營業,但乙自此時起未向甲繳租金,各項營業器具皆尚未搬走。
甲在106年5月中旬,接獲乙之手機Line簡訊表示:「一、等我找到地方,我會儘快搬走;二、我也都有自行加價提高租金給付給你,你也收了,這表示你同意變更契約,而且你也沒吃虧。」嗣後,甲自行撰狀起訴請求主張因乙違反租約,基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應即刻將X屋返還予甲,且給付違約金150萬元,該訴訟經法院於106年12月1日為原告之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107年2月1日,甲再自行撰狀向法院起訴請求,其主張有二:一、列先位聲明為:「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乙應返還X屋予甲」;二、列備位聲明為:「乙應給付甲106年3月1日起至107年2月1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違約金、與利息,共計250萬元」。試問:此時之受訴法院對甲的主張與聲明,應如何處理?請舉法條並附理由說明之。
第四題(102台大)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其所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兩造於民國101年8月1日成立實木買賣契約,由乙向甲購買台灣檜木、台灣櫸木及台灣牛樟,以施作其位在A屋住家之裝潢工程,甲當場表示台灣檜木、台灣櫸木材料費每坪一萬元,台灣牛樟每坪3萬元。嗣乙向甲表示欲擴大木作工程,並於同年9月初確認追加木作工程。此項工程已於同年12月1日完工,乙應支付甲所有施作之實木材料總價為300萬元,扣除定金100萬元,餘款為200萬元,惟乙拒不給付等情,依實木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乙如數給付云云。
乙則抗辯:甲係以台灣牛樟每坪8,000元,台灣檜木、台灣櫸木每坪一萬元計價並連工帶料之方式承攬上開工程,乙試行估算該工程款項應為130萬元,甲依買賣關係請求伊給付系爭價金,即非有理。又甲以非約定種類之劣等木材冒充雙方約定之高級木材,且完工後發現木材有變形龜裂現象,甚至有蛀蟲,所施作之工作有明顯瑕疵,又未具備兩造約定之品質,甲自應負責修補,於其修補此項瑕疵前,乙就尚未付清之款項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自己之給付等語(以下稱「前訴訟」)。問:如甲於前訴訟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將甲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對乙之該筆債權不存在(以下稱「後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施作A屋之木作工程有遲延完工之情事,兩造曾約定,遲延完工一日之違約金為5萬元,甲遲延完工45日,故乙得向甲請求225萬元違約金,經向甲抵銷之意思表示,故甲之債權應已消滅云云。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否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第五題(106律)
A地為甲所有,相鄰之B地為乙所有。B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B屋,面積1,000平方公尺),占用A地25平方公尺(下稱C部分)。甲曾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規定,訴請乙拆除C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B屋雖確有占用C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B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年7月1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00元予甲(下稱前訴訟)。
甲復於102年4月1日以乙為被告起訴,先位依民法第796條之1第2項準用第796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500萬元之價格,購買A地之C部分(即每平方公尺20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自102年5月1日起,按月給付甲6,000元之不當得利。主張略以:A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律囑託鑑定之價格,以500萬元購買C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102年5月1日起,按月增加給付不當得利至6,000元等情(下稱本訴訟)。
乙則抗辯: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付不當得利4,000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鑑定A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甲提起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
看得頭昏眼花嗎?
這五則題目,可是李老師精心挑選的喔,有沒有長得很像?沒有嗎?再看一次!妳(你)可以再靠近一點,再看一次!(哈,電視看很多喔~)這五題根本就是「換湯不換藥」的問題嘛!
五則題目,由淺入深。嗯,練習考古題啊,就要這樣練。
之前帶過「案例演習班」的經驗告訴我:如果我立刻開始口沫橫飛的開講,各位抄了滿滿的筆記,只能學到一兩成;一定要自己先思考過、先寫個答題大綱,再來聽聽我的看法,效果更好。有興趣作作練習的同學,這個週末可有得忙了。祝週末愉快!
【國考問答集-確定判決之效力vs.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2)】
一、確定判決之「效力」
如果題目裏寫著「確定判決之『效力』」,可別自個兒把這幾個字改成「既判力」唷!
「確定判決」可以發生很多「效力」,「既判力」只不過是其中之一而已;除了既判力外,還有民訴學者們(不好指名道姓啦,知道是誰吧?)最最最強調的「參加效」、「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吼!這麼長一串,一定不要用「爭點效」嗎?),此外尚有不太容易察覺到的「反射效」。
所以囉,當題目問的是「確定判決的效力」,千萬別劃地自限的只想著「既判力」,否則,這題算是完蛋了。
二、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這種問法和前述一,差不多是一樣的意思!
怎麼說呢?
1.參加效
如果前訴訟之「參加人」和其所輔助的當事人(被參加人),於判決確定後另生訴訟,因為這兩個人都得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參加效」的「拘束」,所以,於後訴訟,不但當事人不得為與前訴訟裁判結果相反或矛盾的主張、後訴訟的受訴法院也不可以為相異的判斷。
2.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再舉個例子。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雖然不同,但主要爭點相同,甚至於前訴訟的主要爭點搖身一變成了後訴訟的訴訟標的。雖然後訴訟的提起沒有違反前訴訟的既判力(禁止反覆的消極作用),但後訴訟之當事人和受訴法院都得受前訴訟之「判決理由中之判斷」的拘束,不得為相異主張及判斷。這也是前訴訟確定判決對後訴訟產生「拘束力」的適例。
3.反射效
這個比較難察覺。什麼時候須考慮反射效呢?當後訴訟的當事人之一,不是前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可是呢,依實體法規定及反射效理論,這個當事人可以援引前訴訟確定判決中對其有利的部分。一旦可以適用反射效理論,後訴訟之受訴法院就該法律關係的判斷,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的「拘束」,亦即不得為相異或矛盾的判斷。
綜上,什麼是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拘束」?這種問法,只是比較文謅謅地展現一下文字功力(套句流行語:「耍」文青)而已;其實這只是在問:前訴訟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會發生如何的效力(或者「後訴訟是否為前訴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同樣的意思,別想太多~~
【國考問答集-確定判決之效力vs.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3)】
談到「確定判決之效力(拘束力)」,除了「反射效」比較難察覺外,另一個屬於「上乘功夫」的是~找出既判力之「禁止矛盾」的積極作用。
既判力有「禁止反覆」和「禁止矛盾」兩種不同作用,這個每本書都有寫、每位學過民訴的同學都能朗朗上口。可怎麼用呢?這是可以分得出妳(你)是屬於前段班還是後段班的問題。
以第四題為例,甲於前訴訟請求乙給付200萬元,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結果乙不服氣,又提起後訴訟,請求確認同一200萬元債權不存在。乍看之下,前、後訴訟屬同一事件:
1.當事人相同。
2. 訴訟標的相同,都是同一筆債權。
3. 訴之聲明可代用,前訴訟是給付聲明,可以把後訴訟的確認聲明包括進去。
可再看看乙提起後訴訟的原因是~啊!乙主張其對甲有另一債權,並用以抵銷甲對乙的200萬元債權,故而主張系爭200萬元債權已因抵銷而不存在。
乙可以在前訴訟判決確定後這樣作嗎?當然可以!
「抵銷權」不會受到前訴訟既判力的遮斷,說得白話一點,即便乙在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其抵銷權已處於可行使狀態,但法律沒有要求乙非行使不可。所以,乙在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才慢條斯理的行使抵銷權,並主張經抵銷後,甲對乙的200萬元債權已經不存在,OK!沒問題。
綜上,第四題裏雖然前、後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但因為後訴訟不受前訴訟所「遮斷」(乙乃是依前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後」的「新事實」,亦即行使抵銷權的新事實,提起後訴訟,這不在前訴訟之既判力的時間範圍內,所以不受遮斷),可以合法提起。
所以,後訴訟沒有違反前訴訟之既判力的「禁止反覆」消極作用。
接下來就要「表演」一下既判力之「禁止矛盾」積極作用,該怎麼用了!
「甲對乙之200萬元債權」乃前訴訟之訴訟標的,既然已經法院予以判斷,即可生既判力。那麼,同樣的法律關係又出現在後訴訟,後訴訟雖然也是合法的訴訟,但受訴法院可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就「甲對乙之200萬元債權是否存在」這碼子事兒,必須受到前訴訟既判力的「拘束」,亦即不得為與前訴訟確定判決相異的判斷。
這也就是書中常見的:後訴訟為前訴訟之既判力之所及(或者說~為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判決所及、須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拘束)。
如果以上所述您都了解了,第三題也是一樣的考法,不妨自己思考看看。
【國考問答集-確定判決之效力vs.確定判決之拘束力 (4)】
為什麼李老師說:這五則題目像五胞胎一樣,長得很相像呢?因為啊~儘管主角不一樣、故事有變化,問題看起來好像不一樣,但其實都在問同一件事:前、後訴訟是否為同一事件?如果不是,前訴訟之既判力的禁止矛盾的積極作用、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參加效,乃至於反射效,有沒有對後訴訟產生影響?
民訴,說難不難、說簡單也不容易,但和民法的千變萬化比起來,只要熟悉民訴的思考邏輯,各位會發現~考來考去,就是考那幾個問題、就只有那幾種考法。
這類型的問題,練習多了,思考和處理的SOP可謂相當一致:
一、前訴訟之訴訟標的
先找出前訴訟的訴之三大要素,尤其是訴訟標的為何。當然,這兒得說明一下妳(你)是依哪一種訴訟標的理論作答。
二、後訴訟之訴訟標的
依著同樣的訴訟標的理論(可別用不一樣的喔,免得自己打臉),找出後訴訟的訴訟標的。
三、既判力之禁止矛盾之積極作用
如果前、後訴訟之訴訟標的是一樣的,還有,包括「當事人」、「訴之聲明」,甚至於時間範圍(喔!這個是很多考生會忘記檢查的一項要件。遮斷效遮斷效遮斷效,念三次,千萬不要忘了它)都一樣,那後訴訟就直接裁定駁回。這是屬於違反前訴訟之既判力的禁止反覆之消極作用。
但世事沒有這麼美好!不管是研究所還是國考,鮮少考這麼容易的題目。
如果出題老師想要刁難妳(你)一下,測測各位的程度如何,加入了「既判力之禁止矛盾的積極作用」,可以撂倒一大半的考生。
禁止矛盾的積極作用,常見的考法有兩種,除了前一篇貼文所提到的:前訴訟之訴訟標的又再度成為後訴訟的訴訟標的(第四題)之外,另一種則是~前、後訴訟的訴訟標的雖然不同,但前訴訟之訴訟標的乃後訴訟之前提法律關係,就像第三題一樣。
這個考點啊,雖然稱不上「艱深」,但就是不太容易想到。
那…怎麼辦呢?
和所有的事兒一樣,熟能生巧,題目看多了,自然一眼……,就算第一眼看不出,第二眼也可以看得出來(第二眼還看不出?不是練習不夠、就是沒有弄懂,再多多加油吧)
四、判決理由中判斷的拘束力
較之於「既判力之禁止矛盾的積極作用」,「爭點效」簡單多了!
如果後訴訟既沒有違反前訴訟之既判力、也沒有落到前訴訟既判力之禁止矛盾之積極作用的範圍內,那就可以稍稍鬆口氣,只要再作一件事即可:找找看前、後訴訟有沒有共同的爭點。
說明完畢。這五題詳細的擬答,請參見……啊!我的小書,還在努力的寫,不知何年何月才會寫好。請大家為我鼓掌加油吧!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