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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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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今天續談被告的時效抗辯所帶來的大麻煩!
這樣的見解,可謂用心良苦!雖然這顯然不是立法者的原意,但民法第197條於民國18年制定公布時,當然未能預見近90年後的今天,此等公害污染所造成的損害(疾病),潛伏期甚長,90年前以為~給予被害人10年的時間發現侵權行為並主張權利,已綽綽有餘;但90年後的今天才發現:時事難料啊!而民法關於時效的規範,僅在使明知有權利卻長期不行使之人,不再得主張其權利,卻無意使根本不知有權利而行使之人,10年過後即不再得行使。 因此,臺北地院的見解縱使超越了文義解釋,但卻不違背時效制度的意旨,值得認同及讚賞!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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