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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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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三)被告:重要性審查 經原告所提出並主張要件事實後,接下來換到被告了。於事實上爭點整理階段,被告該說些什麼?法官又該問些什麼呢? 這倒不困難。法官訊問的重點主要是:就原告所主張的事實,被告是否爭執?如果沒有,是否構成自認,甚至於認諾?如果有,被告所提出的不同的事實、相反的主張,與本件訴訟的爭點是否相關?此即為學者們所稱之「重要性審查」。 本件被告顯然是有備而來的!其所提出的抗辯事實,著實對於原告的請求,造成極大的殺傷力,那就是:時效抗辯。 (四)時效抗辯 本件原告所主張的請求權基礎,不論是民法第227條之1或第184條第2項,均應準用或適用民法第197條之時效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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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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