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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7)
內文

說明完「最上位爭點」,包括訴之聲明和訴訟標的之後,接下來即可進入到「事實上爭點」的整理分析。

六、事實上爭點-因果關係

所謂「事實上爭點」,係指原告必須提出足以支持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獲得法院認同的「要件事實」;而被告則必須提出足以推翻原告主張之抗辯事實。同時,依辯論主義,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所以,兩造當事人都得使盡渾身解數提出對其有利的事實。

(一) 原告:一貫性審查

先來談談原告該主張哪些事實?又該如何主張?

民訴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應於準備書狀中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之理由」,此即民訴學者所稱之「要件事實」,對照到實體法規範,也就是各個請求權基礎所要求之「構成要件」。法院在進行事實上爭點整理時,第一步即應審查及確認:原告所主張的要件事實,是否清楚、明確地包括實體法請求權基礎所要求的構成要件事實,這就是民訴學者所稱之「一貫性審查」。

回顧一下本件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民法第 227 條之 1 及第 184 條之 2 ,這些條文的構成要件都不複雜、也不難認定,唯有兩個要件,如果原告不能逐一克服,勢必會輸了官司,那就是~「因果關係」和「消滅時效」。

(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盲點

  1. 問題說明:按不論是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除了法侓已就因果關係予以推定(如: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但書、第 191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外,否則原告應就被告之行為(包括債務不履行行為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負有舉證責任。因果關係的舉證,和被告之主觀歸責要件(故意或過失)的舉證,一樣麻煩!尤其是在公害訴訟!
    於公害、藥害、醫療糾紛事件,損害的成因較為複雜,多半具有:長時間累積而混雜複雜的成因及污染源、須蒐集大量的證據及案例分析、須藉助高科技及專業知識分析成因等特性。更有甚者,公害事件之原因事實與結果間的脈胳多不甚明確,即便投注大量人力及時間,有時仍甚難證明因果關係的存在。若仍堅守傳統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多會造成被害人求償無門的困境。
  2. 「疫學因果關係」之意義:有鑑於傳統因果關係理論的不足,於因公害而造成疾病的訴訟,早已捨棄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而改採「疫學因果關係」,只須依疫學理論探究結果以定因果關係之有無。其思考步驟如下:
    • 確定損害的態樣。
    • 從醫學的角度列出可能發生此疾病的因素。
    • 選擇與疾病發生關係較密切者,進行調查,判斷該因素與疾病的發生間是否具有合理蓋然性。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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