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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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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說明完「最上位爭點」,包括訴之聲明和訴訟標的之後,接下來即可進入到「事實上爭點」的整理分析。 六、事實上爭點-因果關係 所謂「事實上爭點」,係指原告必須提出足以支持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獲得法院認同的「要件事實」;而被告則必須提出足以推翻原告主張之抗辯事實。同時,依辯論主義,非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法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所以,兩造當事人都得使盡渾身解數提出對其有利的事實。 (一) 原告:一貫性審查 先來談談原告該主張哪些事實?又該如何主張? 民訴法第 266 條第 1 項規定:原告應於準備書狀中記載「請求所依據之事實之理由」,此即民訴學者所稱之「要件事實」,對照到實體法規範,也就是各個請求權基礎所要求之「構成要件」。法院在進行事實上爭點整理時,第一步即應審查及確認:原告所主張的要件事實,是否清楚、明確地包括實體法請求權基礎所要求的構成要件事實,這就是民訴學者所稱之「一貫性審查」。 回顧一下本件原告所主張的訴訟標的:民法第 227 條之 1 及第 184 條之 2 ,這些條文的構成要件都不複雜、也不難認定,唯有兩個要件,如果原告不能逐一克服,勢必會輸了官司,那就是~「因果關係」和「消滅時效」。 (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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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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