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32.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6)
|
---|---|
內文 |
(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先來為各位作個 GPS 定位:現在您所在位置,還停留在「最上位爭點-訴訟標的」的層次。 李老師在前兩篇貼文裏曾經提到:在現行實務仍奉行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前提下,原告最好將可以想得到的「法寶」(請求權基礎),統統拿出來,以免掛一漏萬。於是,原告除了主張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外,當然不能忘記好用又有力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囉! 是以,不意外地,本件原告同時以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31.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5) |
該期刊-下一篇 | 33.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7)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