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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民法&民訴綜合題-借名登記契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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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一、借名登記契約之法律性質(內部法律關係) (一)借名登記契約之有效性 說起借名登記契約的淵源,它的戲劇化程度,可說和八點檔連續劇不相上下。從早期的全面否定其合法性,到後來有限度的承認,直至最近就連那點最低的限度,也因為法律修改而不存在,幾乎已經變成了全面承認這種明目彰膽的「借人頭」行為的合法性。 其實,如果最高法院能夠堅持:借人頭,無效!真的可以幫法院減少很多訟源。就像違章建築,如果堅持它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轉讓,咱們也就不用花費大把時間研究最高法院自創的見解-事實上處分權,究竟是啥東東了。 如果各位有興趣知道借名登記契約從無效到有效的演進史,可以參考我的小書,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五節的說明。這兒就不多談了。 (二)借名登記契約乃勞務契約
究竟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或信託法的規定,很重要嗎?不能說不重要(哈哈,就是很重要的意思啦。法律人喜歡雙重否定句,別問我為什麼,我也不知!大概是因為醬看起來比較有學問吧)!重要性在於:當出名人將標的物處分予第三人時,該如何論斷其法律效果?這個問題將會因借名登記契約究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還是信託法的規範?而有極大的差異。等會兒再說。 不過,借名登記契約若想要被論以「消極信託契約」而適用信託法的規範,得先克服一個前提問題:在信託法的架構下,是否宜承認「消極信託」的合法性?再繼續往下寫,又要開花了!什麼是消極信託?它的合法性有何可非難之處?有興趣的同學不妨參考我的小書,民法總則,第二章第五節。信託法,不難,同時也是各位不可以不懂的。千萬別誤以為信託行為不在民法範圍裏,就可以假裝沒看見喔!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9.民法&民訴綜合題-借名登記契約(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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