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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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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沒想到「當事人能力」這個看似簡單的程序要件,也能掀起如此軒然大波!談完了程序要件,這會兒該進入實體審理了。 還記得邱聯恭老師的學說精華之一~「集中審理主義」嗎?這套思想主宰著民訴法過去十數年的修正方向。「集中審理主義」又可再細分為「紛爭集中審理主義」與「爭點集中審理主義」。承如前文所言, RCA 工殤案所涉爭點極多,而且啊,單單是被害員工就多達上千人,要想使審理程序順暢地進行,並同時精準的掌握本案爭點,且不致有所遺漏,這會兒,該是「爭點集中審理主義」粉墨登場、發揮功用的時候了! 接下來即依照邱聯恭老師的「爭點整理」理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更 ( 一 ) 字第 4 號判決為藍本,分析說明本案的程序與實體爭點。 四、爭點整理:最上位爭點-訴之聲明 (一)問題說明:一般而言,損害賠償訴訟的訴之聲明,該如何表明?並不困難,可本件訴訟因為是依訴訟擔當理論,由被害勞工所組成之公益社團法人(被選定人),代表全體被害勞工(選定人)提起訴訟。於是,問題來了:於原告之訴之聲明中,應否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予各個選定人(實質上當事人)之金額? (二)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90 年 12 月 18 日第 15 次民事庭決議採肯定見解,原告之起訴聲明應記載「給付某甲 ○○ 元、給付某乙 ○○ 元、給付某丙 ○○ 元、」,判決主文亦應分別記載。 (三)學說見解:否定說。選定人只是實質上當事人,不能出現在訴之聲明裏;訴之聲明裏只須表明被告應給付予原告(被選定人)之總額。至於被告應給付予各個選定人之金額,於「原因事實」裏表明即可。 (四)特別規定:不過,很幸運的,上開爭議沒有出現在本件訴訟裏,因為民訴法第 44 條之 1 第 2 項設有特別規定:公益社團法人為社員提起訴訟者,無須於訴之聲明中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予各個社員(本件訴訟之被害員工、選定人、實質上當事人)之金額,而只須表明請求被告給付予原告(公益社團法人)之總額即可。 (五)補充:民訴法第 244 條第 4 項規定-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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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28.一個兼備實體與程序爭議的案件~談RCA工殤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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