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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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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第254條之修正理由謂,訴訟繫屬制度「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故選項(A)(C)正確,選項(B)錯誤。又參照第254條第5項及第9項規定,選項(D)正確。 |
起訖頁 | 56-58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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