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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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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故選項(A)有誤。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定,「所謂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係指管轄應行送達處所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且須應受送達人實際住居於該管自治或警察機關轄區內,該自治或警察機關始有受理及保管訴訟文書之權責,並得視為應受送達處所(人)之延伸,不論應受送達人是否領取訴訟文書,均發生送達效力」,故選項(B)(C)(D)為正確敘述。 |
起訖頁 | 53-55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就確定事、物之現狀」為證據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 |
該期刊-下一篇 | 適用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49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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