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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物沒收與無正當理由提供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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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本件某乙為某甲之父,親屬間借用車輛並未逸脫一般生活常情,難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縱某甲將該車作為犯罪之用,亦不能單以該將車用以犯罪之結果推論某乙係「無正當理由而提供」,是該車不能依刑法第38條第3項規定沒收。基此,選項(D)正確。 |
起訖頁 | 16-20 |
關鍵詞 | 供犯罪所用之物、第三人沒收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放火燒燬自己住宅與放火罪(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利用宗教手段與他人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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