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利用宗教手段與他人性交(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73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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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依實務見解,利用宗教手段與他人為性交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之「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且行為人未該當加重強制性交罪各款事由,基此選項(A)正確。 |
起訖頁 | 21-23 |
關鍵詞 | 強制性交罪、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707 (4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犯罪物沒收與無正當理由提供之判斷(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號) |
該期刊-下一篇 |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之區分兼論法院闡明義務(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28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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