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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共有人中之一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嗎?或者應適用訴訟擔當之法理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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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為什麼民訴法的學者和實務見解,談到了共有人行使物上請求權的方式時,竟然會發展出「訴訟擔當說」和「非訴訟擔當說」呢?緣由其實不難了解。 「訴訟擔當說」的出發點是:一個標的物,只有一個所有權,因此也只能有一個物上請求權。而當該標的物有數個共有人時,即由數個共有人共有該物上請求權;也就是說~每一共有人都只有幾分之幾的物上請求權。 故事還沒有完!「訴訟擔當說」又繼續說了:儘管數個共有人共有一個物上請求權,每個共有人都只有幾分之幾的權利,可是呢,民法第 821 條前段規定,每一共有人均得單獨行使該物上請求權,這等於是告訴我們:每一共有人不但可以行使自己的幾分之幾的權利,也可以同時行使其他共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套用民訴法的專用術語,這就叫作:就他人之權利,享有「訴訟實施權」。「訴訟擔當說」由是而生。 可民法真是如此規定嗎?明台大老師有些不以為然,舉個簡單的例子來說: A 地乃由甲、乙、丙三人共有,鄰居戊將其廢水排至 A 地,甲出來說話了,請求戊停止排放廢水的行為,戊可不可以反過來嗆聲說:你只有三分之一的權利,那我少排放三分之一的廢水就好啦,其餘的,你沒資格說話! 民法第 821 條前段正是在明明白白地告訴我們:每一共有人都可以單獨地、毫無保留地、沒有限制地,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物上請求權;說得更白話一點,每一共有人所享有的物上請求權,和單獨所有權人相較之下,沒有什麼不同(唯一不同的地方,只有在請求返還共有物時,須注意民法第 821 條但書規定)。因此,每一共有人都有完整的物上請求權,並不是一個標的物、只有一個物上請求權,而且由數個共有人共有。而這正是「非訴訟擔當說」的立足點。 是的!我的看法是:「非訴訟擔當說」的看法與民法契合;反之,「訴訟擔當說」不但與民法原本的建制有違,而且在遇到像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這種例子,即有許多無法說明之處。 「返還共有物之訴」應該是大多數同學比較熟悉的問題,此種訴訟型態和今兒個要談的「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基本理論相同,但運作起來有些不一樣。為了精確起見,咱們分開來談。回到我們的「吾道一以貫之」的大業,先來談談~共有人對第三人提起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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