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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物權-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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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今天談談「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的種類這麼多,每一種物權的權利內容又不盡相同,要全部背下來?呵呵,連我也做不到。還有,其實~就算全部背下來了,應付選擇題?或許還過得去;但應付實例題,那可是沒啥幫助的。說了半天,究竟該怎麼念呢? 說實在的,「不動產物權」和「債法」一樣,最最最麻煩的,不在於一個個單一的觀念,而是每個物權規範彼此間的關聯性;換言之,每個觀念的理解,是簡單的,但觀念和規範的連結,則是較具難度的。 怎麼說呢?土地和定著物,分屬兩個不動產、兩個不同的權利客體,土地和其上座落的定著物,不但可以分屬不同人,還可以存在著不同種類的定限物權。果如是,不同所有權人和定限物權人之間,該怎麼調和權義關係?這些法律依據散見在物權法的各個章節裏,很不容易掌握。 這時候,明台大老師就派上用場了!來~下面這套思考步驟,應該可以幫助你(妳)把零亂的法律關係,一層層的加以釐清。建議各位最好是一邊看、一邊畫個體系圖喔,不然的話,保證看了半天,腦子越發零亂,明台大老師的一片苦心,完全沒有任何加分效果!(財產法(II)-侵權行為法‧物權法(高點),已經幫大家畫好了,你(妳)直接打開書看看也行 ) 一、先弄清楚:土地所有權誰屬?定著物所有權誰屬? 二、當土地和定著物同屬於一人所有時: 原本當土地和定著物同屬於一人所有時,不需要特別去考慮定著物之座落權源的問題;可是當定著物因為以下原因,後來分屬不同人所有,或者土地或定著物上出現其他定限物權人時,一定、千萬要按照各個法律行為發生的順序,循序漸進地判斷誰的權利優先。
三、當土地和定著物分屬於不同人所有時: 這是最麻煩的問題。這兒的態樣繁多,必須再類型化,才能清楚的說明法律關係。 (一)定著物乃有權占有時: 如果定著物不是無權占有,表示定著物所有權人就土地享有以下的使用權:
(二)定著物乃無權占有時: 當定著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沒有任何使用權源而構成無權占有時,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 767 、 179 、 184 條等規定,請求定著物所有權人拆屋還地,這應該是大家從大一開始就十分熟悉的問題。 可這兒有個麻煩的問題,同時也是最高法院 83 年 6 月 7 日第 7 次民庭決議所討論的問題:甲有 A 地一筆,其中上有 B 屋,但 B 屋未經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乙無權占有 B 屋達 18 年之久,甲請求乙返還 B 屋,被乙以罹於時效消滅而拒絕;但因 A 地已經登記,甲就 A 地所享有之物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因此甲可以請求乙「遷出 B 屋」以「返還 A 地」。 又是看得霧煞煞嗎?這個問題,一定、肯定、鐵定要弄懂,所以,不但要畫出圖型,幫助自己了解,還要查看一下教科書裏的說明,直到全部了解為止喔!(附註:我的小書,財產法(II)-侵權行為法‧物權法(高點),p.9-73 以下有詳細說明,幫你偷個懶)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19.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物 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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